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财政资金预算执行管理,促进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提高财政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保障全年预算执行任务顺利完成,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1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科教部门预算执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13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管理改革等绩效拨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2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关于开展落实“过紧日子”要求评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财函〔2020〕9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是指学校直接从中央财政取得的财政拨款,不包括非同级财政拨款。由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组成。
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第三条 财政资金预算执行(以下简称“预算执行”)情况可以客观地反映学校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是提高学校办学效益与水平的重要抓手。预算执行结果直接影响学校后续年度财政拨款,事关学校的长远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率”是反映当年财政资金预算执行进度的指标,是指截至考核时间点的当年财政资金预算的实际支付数占当年财政资金预算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包括学校整体预算执行率和分项预算执行率。上级主管部门按月考核并通报预算执行率,要求预算执行率应达到序时进度〔第N月序时进度=(N÷12)×100%〕。
第五条 为加强预算执行的均衡性,上级主管部门将预算执行序时进度作为核定学校绩效奖励拨款额度的重要影响因素,对未达到序时进度的学校核减下一年度绩效奖励拨款;对实行单独考核且未达到序时进度的项目类别,核减下一年度对应项目类别的财政拨款额度。
第六条 根据上级部门考核要求,本办法将预算执行按月考核的序时节点中的6月、9月和12月作为关键考核节点,严格以6月末不低于50%、9月末不低于75%、12月末不低于98%作为关键考核节点的预算执行率达标基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财政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管负责、分工管理”的管理机制。
(一)统一领导
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总体指导、协调和监督预算执行工作。
(二)分管负责
1.分管财务校领导牵头负责指导和督办预算执行工作,负责根据预算执行情况召开专题会议推进预算执行进度。
2.分管业务校领导负责指导和督办分管单位的预算执行工作,将预算执行与业务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三)分工管理
学校预算执行实行分工管理,按照“日常管理、责任主体、归口管理、采购管理、监督检查、考核落实”的工作职能,明确各单位职责分工,在“推进序时进度、实施政府采购、绩效监督检查、落实惩罚措施”等环节,实现对预算执行全过程的闭环管理。
第八条 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预算执行的总体协调管理机构,对预算执行工作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落实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关于预算执行工作的重大决策;
(二)负责根据学校年度预算,全面指导、协调和监督预算执行工作;
(三)负责组织推进关键考核节点的预算执行进度,协调解决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审议年度预算执行的奖惩方案并督办落实;
(五)其他预算执行工作的重要协调事项。
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提请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决策。
第九条 财务处作为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学校预算执行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牵头落实学校关于预算执行工作的重大决策;
(二)牵头协调和推进预算执行进度,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协调解决预算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负责根据预算执行情况,提请分管财务校领导或领导小组召开预算执行工作专题会议;
(四)定期通报预算执行情况;
(五)会同相关单位落实预算执行奖惩措施;
(六)制定、完善预算执行相关管理制度;
(七)其他预算执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财政资金预算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是预算执行的第一责任人。项目实施单位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
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和预算执行工作;项目实施单位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责任单位”)负责组织项目负责人做好项目论证、项目管理、预算编制,推进预算执行进度等工作,负责监督项目负责人严格遵守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相关规定,做好项目的单独立项、分类管理、专款专用等预算执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归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各类财政资金的预算执行工作实行分类归口管理,主要负责组织、协调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提高预算编制质量,推进预算执行进度;考核归口管理的预算执行情况,制定和落实惩罚措施,建立预算执行结果与下年度归口预算安排相挂钩的管理机制等工作。按照财政资金类别的归口管理部门如下:
(一)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以下简称“引导专项”),由发展计划处归口管理,牵头完成项目管理和预算执行相关工作。
(二)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以下简称“修购专项”),设备资料购置类项目由发展计划处归口管理,牵头完成项目管理和预算执行相关工作;建设项目配套工程、基础设施改造、房屋修缮类项目由后勤基建处归口管理,牵头完成项目管理和预算执行相关工作。
(三)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以下简称“教改专项”),由本科生院归口管理,牵头完成项目管理和预算执行相关工作。
(四)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由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管理,牵头完成项目管理和预算执行相关工作。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安排,由学科办、研究生院统筹用于学科建设、研究生创新等支持方向的,由统筹单位归口管理,牵头完成项目管理和预算执行相关工作。
(五)军工能力建设、大学条件建设等基本建设和条件保障项目(以下简称“基建条保项目”),由发展计划处归口管理,牵头完成项目管理和预算执行相关工作。后勤基建处负责基建条保项目中土建部分的预算执行管理。
(六)国库科研项目,由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管理,牵头完成项目管理和预算执行相关工作。
(七)大型科研设施维护费,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牵头完成项目管理和预算执行相关工作。
(八)上述专项资金以外的其他项目支出和基本支出,由财务处牵头负责预算执行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与采购中心)是学校预算执行的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集中采购实施和学校分散采购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审计处、监察处是学校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对学校预算执行工作开展事中和事后的督办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一)审计处:负责预算执行的绩效评价管理和审计监督。
(二)监察处:负责对学校预算执行决策事项落实情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奖惩情况进行监督,对学校预算执行关键节点的执行情况跟踪备案。
第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发展计划处(学科专业建设办公室)、党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人力资源处(教师工作部)是学校预算执行的考核落实部门,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将学校年度预算执行考核情况落实到学校相关考核工作中,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一)党委组织部、发展计划处(学科专业建设办公室)、党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负责对预算执行未达标被学校执行惩罚措施的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年度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人员考核时给予适当考量。
(二)人力资源处(教师工作部):负责按本办法规定,核减相关项目负责人岗位津贴。
第三章 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提高预算编制质量,加强预算项目的申报与论证工作,提高预算项目库建设质量,做好项目预算的评估和可行性论证,建立业务工作与预算执行预先谋划、紧密联系、同步推进的管理思维,切实将预算编制工作做细、做实、做准。
第十六条 对跨年度项目,各单位应统筹考虑项目整体资金需求和各年实施规划,科学合理的安排各年度预算额度,统筹考虑上年未完成预算内容和本年预算需求,做到资金供给和资金需求的平衡,为提高预算执行质量提供支撑。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做好引导专项、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基本科研业务费、教育教学改革专项等项目的储备工作,对应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项目库进行管理的项目,应履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入库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项目任务执行进度,按照中央财政要求,预先申报财政资金用款计划,报财务处审核汇总上报。原则上,预先申报的财政资金用款计划应不低于预算执行序时考核要求。
第十九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预先研究制定重点工作规划和预算经费分拨计划,预先向预算执行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下达预算执行计划任务。避免因工作规划和分拨计划制定滞后,影响预算执行进度。归口管理部门下达预算执行计划任务后,应对预算执行情况跟踪问效。
第二十条 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在收到预算执行计划任务后,对照预算执行考核节点要求,统筹预判预算执行过程中的招标采购、签订合同、到货验收等工作周期,制定预算执行工作计划,确保关键考核节点的预算执行率不得低于序时考核要求。
第二十一条 归口管理部门、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应保证高等教育项目(含引导专项、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基本科研业务费、教育教学改革专项等)等中央财政实行单独预算执行考核的项目,6月、9月和12月三个预算执行关键考核节点的达标基准。
第二十二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大项目资金调控力度,对各月预算执行未达标的项目,应及时沟通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规定提出预算调剂方案,按照审批流程调整后执行。
归口管理部门应结合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建设内容特性、项目执行特点、项目施工进度等情况,统筹考虑各类项目内部的子项目之间预算执行进度,发挥子项目互相拉动作用,确保各类项目的总体预算执行达到序时考核要求。
第四章 预算执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预算执行考核实行归口管理,由归口管理部门会同财务处在预算执行工作实施“事中”和“事后”跟踪考核。归口管理部门应实时掌握财政资金预算执行进度,根据归口管理的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重点任务目标、项目总体规划、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建设内容特性等业务管理综合因素,对预算执行进度缓慢、严重滞后的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视情况选择采用但不限于以下惩罚性措施,督促其完成规定的预算执行任务:
(一)提请分管校领导对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或警示提醒,责令其制定预算执行目标任务承诺书和整改措施并报监察处备案监督。
(二)预算执行未达标期间,提请财务处冻结归口管理部门分拨至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其他非财政类项目经费。
(三)预算执行未达标期间,归口管理部门停止办理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相关业务审核审批事项,涉及经费收支的,可提请财务处停止办理其他非财政类项目经费报销业务。
(四)科研项目预算执行严重滞后的,可视情况将相关项目负责人纳入不诚信库,一定期限内停办科研立项业务。
(五)将预算执行情况作为归口管理部门对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业务考核重点内容,取消业务考核评优资格。
(六)核减下一年度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同类项目经费预算。
(七)停止办理非财政拨款类项目的立项、采购、付款、结算等业务。
(八)根据归口管理需要,采用的其他惩罚措施。
第二十四条 学校在预算执行考核的关键节点,在一定范围内对各类财政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对预算执行完成较好的项目或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预算执行未达标的项目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截至年末财务封账时,如部分类别的财政资金的全年整体预算执行未达标,则学校对该类别财政资金项下的全年预算执行未达标且低于90%的项目负责人,按照以下标准核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下一年度绩效津贴额度:
(一)对全年预算执行率低于50%(不含)的项目负责人,核减所在单位下一年度绩效津贴2万元;
(二)对全年预算执行率低于75%(不含)、高于50%(含)的项目负责人,核减所在单位下一年度绩效津贴1万元;
(三)对全年预算执行率低于90%(不含)、高于75%(含)且的项目负责人,核减所在单位下一年度绩效津贴0.5万元。
第二十六条 截至年末财务封账时,各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归口管理的项目立项、分拨、财政资金额度分担以及全年预算执行情况,对预算执行未达标的项目进行梳理核实,确定应核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下一年度绩效津贴的名单,填写《年度核减归口管理预算执行未达标单位绩效津贴审批单》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财务处审核汇总,由财务处呈报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报人力资源处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如因不可抗力导致预算执行未达标,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可形成书面说明并提供佐证材料,经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处审核确认后,经学校主要领导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可免除考核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保证预算执行率的同时,要严格依据预算开支范围使用资金。学校将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的监督管理,适时开展绩效考评,切实保证和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
一经发现存在“小金库”、“库款搬家”和“突击花钱”等违规行为,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5日起实施。原《哈尔滨工程大学预算执行管理办法》(校字〔2012〕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