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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奖励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3-10-30  浏览次数:1955

  

校学字〔201317

 

 

哈尔滨工程大学关于印发《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奖励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大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营造良好学风、班风,树立典型榜样,激励学生创先争优、比学赶超,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学生德智体美综合素质,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对《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奖励实施办法》(校学字〔2012〕2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奖励实施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奖励实施办法(修订)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3年7月7日




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奖励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大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营造良好学风、班风,树立典型榜样,激励学生创先争优、比学赶超,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学生德智体美综合素质,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设立的各项学生奖励的申请、评选和发放。

第二章  奖励项目、等级、比例

第三条  学校奖励项目包括:优秀学生奖学金、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奖学金、谭国玉奖学金、陈赓奖学金、学习标兵、创新标兵、自强标兵、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三好班级、三好班级标兵、优秀寝室、优秀寝室标兵和毕业金榜。

第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每人奖励800元/年,比例为在校本科生总数的8%;二等奖每人奖励400元/年,比例为在校本科生总数的12%;三等奖每人奖励200元/年,比例为在校本科生总数的15%。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本科生。

第五条 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奖学金一等奖每人奖励800元/年,比例为在校少数民族预科学生总数的10%;二等奖每人奖励400元/年,比例为在校少数民族预科学生总数的15%;三等奖每人奖励200元/年,比例为在校少数民族预科学生总数的25%。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少数民族预科学生。

第六条  谭国玉奖学金名额20人,每人奖励1200元/年,奖励学习成绩专业排名比前一学期名次提高40%以上的学生。

第七条  学习标兵奖学金名额10人,每人奖励5000元/年。奖励在基础课程学习或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

第八条  陈赓奖学金名额每年不超过10人,每人奖励10000元/年。陈赓奖学金是学校设立的最高个人奖项,奖励在学业、品德等方面表现优异,起到榜样引领作用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九条  创新标兵名额10个,每个集体或每人奖励5000元/年。奖励在各类科技创新竞赛和创业实践中表现优异的集体或学生个人。

第十条  自强标兵名额10个,每人奖励5000元/年,奖励心理自立、生活自强、学习自主、家庭经济困难的在籍本科生(二年级以上)和研究生(二年级以上)。

第十一条  三好学生的比例为参评人数的6%。三好学生标兵在三好学生中产生。三好学生标兵名额10人,每人奖励5000元/年。奖励在德智体方面表现优异的学生。

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干部的比例不超过学生干部总数的20%。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在优秀学生干部中产生,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名额10人,每人奖励5000元/年。奖励在学生工作中表现优异的学生干部。

第十三条  三好班级的比例为参评班级总数的10%。三好班级标兵在三好班级中产生,三好班级标兵名额10个,每个奖励5000元/年。奖励本科生班级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班级。

第十四条  优秀寝室的比例为参评寝室的3%。优秀寝室标兵在优秀寝室中产生,优秀寝室标兵名额10个,每个奖励5000元/年。奖励本科生寝室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寝室。

第十五条  毕业金榜主要用于奖励在大学期间取得优异成绩的应届毕业集体和个人。集体奖励10000元,个人奖励5000元。

第十六条  学校欢迎国内外各界企事业单位及校友设立奖学金或为各项表彰、奖励冠名。学校现有各国船级社奖学金、CASC奖学金、玉柴奖学金等社会奖学金的评选发放按相关协议执行。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七条  奖励项目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申报对象为在籍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法纪,维护社会公德,模范执行大学生守则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行端正,道德品质优良。

(三)热爱所学专业,刻苦学习,勤于钻研,学习成绩优秀。  

(四)具有突出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动手能力、灵活运用知识能力、口头与书面语言表达能力;研究生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并取得一定的优秀研究成果。

(五)热爱学校,热爱班集体,有较强的集体主义观念。尊重师长,友爱同学,乐于助人,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能承担社会工作,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六)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体育锻炼达标,身心健康,乐观进取。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各奖项的申报评定:

1.评奖期限内教学计划要求的学习成绩有不及格者。

2.评奖期限内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

3.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不达标者。

4.因学习成绩不合格而降级不满一学年度者。

5.无故拖欠学费、住宿费者。

第十八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申报条件

(一)一、二、三等奖要求学习成绩加权平均优良,综合测评成绩位居优秀学生奖学金各等级奖项比例之内。原则上一、二年级学生各院系以年级为单位排序,三、四年级学生各院系可以按专业进行排序。

(二)专业选修课成绩按必修课同等方法计算;任选课成绩可计入加权平均成绩,具体方法由各院系依据实际情况制定,经学生工作处同意后实施;考查课换算成百分制的记分计算:优秀为95分、良好为85分、中等为75分、及格为65分、不及格为30分。

第十九条  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奖学金申报条件

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奖学金评定以每人的综合测评成绩在院系排名的百分比作为评比依据,全体预科学生按年级排序后,依据年级总体排名的先后顺序,按获奖比例选取符合条件的学生。

第二十条  谭国玉奖学金申报条件

谭国玉奖学金奖励学习认真刻苦、成绩有较大提升的学生,专业成绩排名比前一学期名次提高40%以上、名列前茅者,如无符合条件者,可空缺。

第二十一条  学习标兵奖学金申报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微积分A、英语、物理、电工基础、力学基础、机械基础和图学基础课程单科结业成绩第一名;复变函数、线性代数和概率论3门课结业成绩的加权平均值第一名;以上8门课程结业成绩同时进入全校前十名的学生。

(二)在数学、外语和物理竞赛中成绩优异的学生。

(三)每年在英语六级考试中分数最高的非英语专业学生。

第二十二条  陈赓奖学金申报条件

(一)投身科研领域、热心公益事业、学业操行等方面表现优异,能够充分发挥榜样引领作用,对引领校园风尚做出重大贡献的、在国内外和学校具有较大声誉及影响力的本科生或者研究生。

(二)本年度三好学生标兵、自强标兵、创新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的最优者。

(三)本年度学习标兵奖学金获得者。

第二十三条 创新标兵申报条件

在经学校认定的国际、全国性科技创新竞赛中获得三等奖(铜奖)以上奖励的集体或个人。

第二十四条  自强标兵申报条件

(一)热爱所学专业,刻苦学习,勤于钻研,学习成绩优秀;综合成绩在班级前50%(包含50%)以内。

(二)通过参加社会兼职、学校实践岗位等工作,实现求学期间学费生活费自理,不需家庭资助。

(三)表现出非同一般的个人能力,有突出的自强事迹或个人成就。

(四)在体现自强自立精神、展示哈尔滨工程大学形象、弘扬文明风尚等方面有突出表现。

第二十五条 三好学生及标兵申报条件

(一)学习成绩加权平均优良,按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原则上一、二年级学生各院系以年级为单位排序,三、四年级学生各院系可以按专业进行排序。

(二)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申报者原则上应在参评年度内两次均为校奖学金获得者,其中必有一次为一等奖学金);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二十六条 优秀学生干部及标兵申报条件

(一)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学年平均学习成绩在80分以上,全年考试成绩无不及格;德智体综合测评总分居全班前30%。

(二)在各项活动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严格要求自己,热心为同学服务,处理问题公正,在学生中有较高的威信。

(三)具有较强的社会活动和工作能力,责任心强,能够独立地、创造性地开展学生工作,成绩突出。

第二十七条 三好班级及标兵申报条件

(一)具有团结向上、积极肯干、以身作则、热心为同学服务、有威信的班级领导核心。全班同学具有思想上进,努力学习,遵纪守法,团结互助,尊师爱校的好班风。

(二)全班学习气氛浓厚,有良好的学风,全班的平均学习成绩居上等水平。全班平均学习成绩优良率在75%以上,评奖学年内全班考试成绩无不及格现象。

(三)积极参加学校、院系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在社会实践、公益活动中表现突出,经常开展多种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全班学生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四)认真遵守学校制定的文明课堂、文明寝室、文明食堂的规定;评奖学年内全班无各类违纪事件发生。

第二十八条  优秀寝室及标兵申报条件

(一)寝室全体同学团结奋进、和谐友爱,互励互助,寝室文明整洁、尚学争先。

(二)参评优秀寝室应有良好的学风,能带动整个班级的学风向前发展;参评寝室的所有成员要在评奖学年内综合测评成绩在80分以上,无不及格和违纪现象。

第二十九条 毕业金榜申报条件

打破学校设立的毕业金榜项目记录或在校学习期间某项成绩突出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届毕业集体或学生。

第四章奖励项目的申报、评定原则及程序

第三十条  所有奖励项目采取申报制,不申报者不参评。

第三十一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掌握评选标准,遵守评审程序。

第三十二条  依据《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校学字〔2010〕17号),对学生进行全面考评。评选中要注重申报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全面衡量申报人的各方面表现,要侧重对其综合能力以及自我养成意识的考核。

第三十三条  学校成立评奖评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全校各项奖项的组织、联评、审核、公示,归档奖项申报材料,建立获得奖励学生的成长档案,宣传优秀学生事迹,向出资人反馈资助效果。学校负责组织联评的项目,根据不同情况成立专项评审委员会联评。

第三十四条院系成立由副书记任主任、辅导员和学生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任成员的评奖评优工作委员会,于每学期初向全体学生通报、宣讲所有奖励项目种类、等级、申报制度、评选程序以及负责各类奖励项目的组织、审核和推荐工作。院系以年级为单位成立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专业教师和学生担任组员的评奖评优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各奖励项目的具体评选和推荐工作。

第三十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谭国玉奖学金、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奖学金每学期评定1次,时间为每年3月及9月。

(一)申报陈赓奖学金的学生本人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奖学金申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院系评奖评优工作委员会审核、公示,汇总后推荐到学校评奖评优工作办公室,办公室组织联评,并将最终结果公示后报学校评奖评优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学习标兵奖学金每年在相应年级学生中评定一次,由教务处公布评奖科目成绩前10名学生的名单,学生工作处会同教务处、院系负责评定、考核公示并报学校评奖评优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符合优秀学生奖学金、谭国玉奖学金和社会奖学金获奖条件的学生本人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奖学金申报表》,经院系评奖评优工作小组评选,院系评奖评优工作委员会审核、公示,汇总后报学校评奖评优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少数民族预科学生本人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优秀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奖学金申报表》,院系评奖评优工作委员会对申报表的内容进行认定和审核后,报学校评奖评优工作办公室。学校评奖评优工作办公室根据个人综合测评成绩在院系排名情况,按照奖学金的比例额度,确定获奖名单,公示并报学校评奖评优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奖学金的评定采取单独划定获奖比例,独立评审的方式,不占用院系奖学金指标。

第三十六条  各类企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定1次,时间为每年9月。学生在申报各类社会奖学金时须提交中英文简历、自我评价、获奖感言、生活照片等相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 陈赓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班级、优秀寝室、学习标兵、自强标兵、创新标兵、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三好班级标兵和优秀寝室标兵每年9月评定,毕业金榜每年6月评定;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相应申请表,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班级、优秀寝室由院系评奖评优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审、公示;学习标兵、自强标兵、创新标兵、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三好班级标兵和优秀寝室标兵和毕业金榜由院系评奖评优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推荐、上报,学校评奖评优工作办公室组织联评、公示、上报学校评奖评优工作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八条 各类受表彰的学生与集体,由学校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申报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同一个学年度内,各项奖励项目间兼得与不兼得原则: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谭国玉奖学金和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奖学金之间不兼得,可以与其它奖励项目兼得。        

(二)陈赓奖学金、学习标兵、自强标兵、创新标兵、三好标兵、优秀干部标兵之间不兼得,可以与其它奖励项目兼得。

(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与各类社会奖学金之间不兼得。

第四十条  各类学生奖励由财务处依据学校审批结果直接划拨到学生个人账户。

第五章    

第四十一条 获得奖励的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国家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

第四十二条  鼓励获奖学生自愿向阳光家庭危难疾重救助基金、阳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资助基金、阳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素质拓展基金捐款。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奖励实施办法》(校字〔2012〕2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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