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工程校发〔2021〕10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20〕19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国国籍,且在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非定向培养的研究生(入学时人事档案转入我校,没有工资收入)。
第三条学业奖学金由学校统筹中央财政拨款和学校自筹资金设立,用于奖励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四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各类奖助政策资助。
第二章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置
第五条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置标准见下表。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情况表(单位:万元/年·人)
年级 | 等级 | 比例 | 标准 | 要求 |
一年级 | | 100% | 1 | 直接确定 |
二、三、四年级 | 一等 | 20% | 1.5 | 每学年 评定一次 |
二等 | 30% | 1 | ||
三等 | 50% | 0.8 |
第六条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置标准见下表。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情况表(单位:万元/年·人)
年级 | 等级 | 比例 | 标准 | 要求 |
一至三年级 | 一等 | 20% | 1 | 每学年 评定一次 |
二等 | 30% | 0.8 | ||
三等 | 50% | 0.4 |
学校根据各单位生源质量情况,可对一年级学业奖学金名额比例做适当调整。
第三章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第七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5.完成报到注册手续,并按时缴纳学费。
第八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四章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组织
第九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任组长,由分管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科学研究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科学技术研究院、财务处、监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等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组织、协调、监督全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第十条各学院(系、部、中心,以下简称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教学副院长(副主任)、党委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和学生代表等为成员。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具体评定方案,并组织本单位的申请受理、初步评审、公示和申诉处理等工作。
第五章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
第十一条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1.第一学年的学业奖学金不分等级,直接确定。
2.第二至第四学年学业奖学金的评定,主要考察博士研究生在前一学年的思想品德、课程学习、科研素质和创新能力等方面表现。
第十二条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1.第一学年的学业奖学金评定,重点考查研究生入学成绩、潜在的科研素质及本科阶段学业成绩等方面表现。
2.第二、三学年的学业奖学金评定,主要考察研究生思想品德、课程学习、科研素质和创新实践能力等方面表现。
第十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程序为:
1.学院评定。各学院根据本单位制定的具体评定方案,在学校确定的学业奖学金名额范围内,研究确定获得各等级学业奖学金的学生名单,并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研究生院。
2.学校审核。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学院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3.最终审定与公示。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获得各等级学业奖学金学生名单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六章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发放与监督
第十五条学校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各学院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按评定程序操作,杜绝弄虚作假,监察处将对职能部门依规履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各学院制定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方案,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后在本单位公布。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1年9月29日起执行,原《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校研字〔2014〕29号)和《哈尔滨工程大学硕士研究生资助体系改革实施方案》(校研字〔2014〕17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