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工程校发〔2021〕5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教育投入机制,深化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强化以科研为主导的导师项目资助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教育部等三部委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健全以国家、学校投入为主,导师和社会多渠道筹集经费的博士研究生投入机制,提高博士研究生导师的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落实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发挥资源配置导向作用,充分调动导师和博士研究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助对象为具有我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入学时人事档案转入我校,没有工资收入的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 本办法的奖助学金由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助学金、“三助”(助研、助教、助管)津贴等部分组成。所需经费由国家财政拨款、学校自筹经费和导师科研经费构成,统筹使用。随着导师年招生数量增加(不含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助学金及助研津贴标准做相应调整。博士研究生奖助体系构成情况见下表。
表1:博士研究生奖助体系构成表(单位:万元/年·人)
导师 年招生数 | 国家 奖学金 | 学业 奖学金 | 助学金 | 助研津贴 | 助教助管津贴 | 合计 | |
基本助研津贴 | 绩效助研津贴 | ||||||
1名 | 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 1 (平均) | 2.3 | 1.2 | 导师根据考核情况发放 | 按学校相关标准执行 | ≥4.5 |
2名 | 1.5 | 2.0 | |||||
3名及以上 | 0 | 3.5 | |||||
4年总计 | 4 | ≥14 | ≥18 | ||||
备注:博士研究生第五年级,导师至少为博士研究生发放2.4万元的助研津贴。 |
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的博士研究生。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奖励人数以教育部当年下达的分配名额为准。
第七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管理依据《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学业奖学金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学校统筹中央财政拨款和学校自筹资金设立,用于激励博士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第九条 学业奖学金与培养过程挂钩,博士研究生按时完成各环节培养要求才能获得学业奖学金。
第十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秋季学期一次性发放,资助期限与博士研究生学制相同。
第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管理、奖励标准和比例,依据《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助学金
第十二条 博士研究生助学金由学校统筹中央财政拨款和学校自筹资金设立,用于资助博士研究生的基本生活。
第十三条 博士研究生助学金资助期限与学制相同,每年按10个月发放(7月、8月不发)。直博生资助期限为五年。
第五章 “三助”津贴
第十四条 助研津贴由博士研究生导师科研经费出资设立,用于支持和激励博士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导师根据科研需要为招收的全日制非定向博士研究生设置助研岗位,助研津贴由基本助研津贴和绩效助研津贴两部分组成。
第十五条 基本助研津贴用于补助博士研究生生活支出,由学校统筹发放,资助年限与助学金相同。导师当年招生人数(不含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与其承担基本助研津贴方案见表2:
表2:导师招生人数与基本助研津贴数量关系(单位:万元/年·人)
招收非定向就业 博士研究生数量 | 导师发放助研津贴数额 | |
工科 | 非工科 | |
第1名 | 1.2 | 0.6 |
第2名 | 2 | 1 |
第3名及以上 | 3.5 | 2 |
第十六条学校设立基础研究基金,用以支持理学、人文类学科以及工科、管理学科中长期从事基础理论研究但科研经费不足的导师。基础研究基金由学校根据学科特点、导师科研工作和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进行评定,并在每年的博士研究生招生名额上给予一定控制。超过控制名额的,按照所属门类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博士研究生第五年级,导师至少为博士研究生发放2.4万(2000元/月)的助研津贴。博士研究生由于个人原因造成延期的,经所在学院确认同意后,导师可以不发放或减少发放博士研究生在此期间的助研津贴。
第十八条 绩效助研津贴由导师根据博士研究生考核情况自主设定发放标准,建议按月发放。
第十九条 助管、助教津贴由学校统筹中央财政拨款和学校自筹资金设立,逐步加大投入,用于补助博士研究生生活支出。博士研究生经导师同意后,可通过从事助管、助教岗位获得相应津贴,具体办法按《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资助工作实施细则》(哈工程校发〔2017〕153号)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奖助学金由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出资设立,奖助范围、名额及标准按照奖助设立协议执行。
第六章 基本助研津贴发放管理
第二十条 导师每学期(新生第二学期)根据博士研究生科研工作态度、成果产出情况和工作量等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对考核合格的博士研究生,导师应按要求发放基本助研津贴。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博士研究生,导师可以提出调整该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标准(招收多名博士研究生的仍须体现基本助研津贴差额),并报学院审核。学院结合博士研究生思想政治状况等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后的名单和标准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一条 基本助研津贴发放,由学校设立研究生“导师资助经费”专用项目,用于集中管理各学院基本助研津贴。导师在每学年9月提供经费卡号,授权学校统一划拨至专用项目(1年额度),按月发放至博士研究生银行卡。
第二十二条 无故拖延或不能足额发放基本助研津贴的导师,学校在下一年度招生时限制其招生数量,直至停止其招生资格。
第七章 其他说明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涉及导师的资助标准同时适用于兼职博导(含联合培养校外导师)。双导师指导下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基本助研津贴由博士研究生实际在读单位导师发放,且应不低于校内博士研究生的助研津贴发放标准。兼职博导所需支持的基本助研津贴可通过项目转账至学校银行账户的方式提供,校内合作导师负责协助;若兼职博导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发放基本助研津贴的,由校内合作导师发放。
第二十四条 硕博连读生申请转为硕士的,须退还博士研究生与硕士生阶段助学金的差额。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学费与学业奖学金不退差额。若学籍仍在硕士学制年限内的,按照硕士生资助体系改革实施方案继续给予资助。
第二十五条 博士研究生在资助期限内退学的,学校将从退学文件签发之日起停止发放所有奖助学金。
第二十六条 博士研究生在资助期限内办理休学、保留学籍的,学校将暂停发放所有奖助学金,待恢复学籍后继续发放,已停发部分不再补发。
第二十七条 博士研究生在资助期限内,因国家和学校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其奖助政策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与科研机构联合培养研究生专项,合作方为第一导师,第一年基本助研津贴由学校按基本标准承担,从第二年开始,由合作方导师承担。对于其它联合培养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经研究生院审核后参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 博士研究生在学制内毕业的,助学金发放期限从入学当年的9月份开始至取得毕业证书之日止。
第八章 学费
第三十条 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万元,按学制收取。
第三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于每年开学前向学校缴纳当年的全部学费,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按学校财务相关规定办理退费手续。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级博士研究生开始施行,2020级及以前博士研究生奖助体系仍按原规定执行,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方案,资助标准不低于学校最低要求,学校鼓励导师根据博士研究生学习和科研工作表现增加助研津贴。
第三十三条 《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研究生资助体系改革实施方案》(校研字〔2014〕16号)于2020级博士研究生资助期满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