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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学费、住宿费收费管理办法(哈工程校发〔2020〕114号)

发布时间:2021-01-01  浏览次数:432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各类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收费管理,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黑教联〔20071号)及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性教育,依法依规及时足额交费是高等学校学生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规范的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部在校学生,包括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留学生(本、硕、博)、成教生和进修生。青岛、烟台等地学生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  各部门职责

第五条 学校财务处是学生收费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代表学校按照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批复的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收费标准的报批及备案工作。

2.按归口管理部门提供的收费标准定义收费信息并组织收费。

3.负责学生收费库、缴费平台、缴费端口、电子票据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4.提供收费信息的查询服务,确保数据更新及时、准确、安全。

第六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各学院应及时向财务处提供收费相关信息,并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财务处完成学生收费工作。

本科生院、研究生院、国际合作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及时提供和维护各类学生的基本信息以及学籍信息。

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及时提供新生未报到学生名单、学生助学贷款等信息,协助财务处宣传收费政策,组织学院督促学生按时足额缴费。

后勤集团公寓管理中心负责及时提供各类学生的住宿信息。

信息化处负责学生学费管理的信息交换与网络安全的技术支撑工作,确保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与各学院、学生之间收费信息的有效共享。

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各学院依据财务处提供的学生收费信息,加强对欠费学生的催收工作。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批复的收费标准。

1.学费按批复的各专业收费标准收取。

2.住宿费按批复的收费标准收取。二年半学制的研究生第5学期住宿费按学期收取,按全年收费标准的一半收取。

3.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和社会公示。

第八条 学生学籍发生变动时视不同情况按以下标准收费:

1.本科生复学、转专业、留(降)级的学生,一律按学籍变动后所在年级的专业标准收费。

2.研究生学籍变更导致的学费变更,由研究生院根据实际学习情况核定收费标准。

3.休学的学生,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和住宿费。但学生应及时办理休学和退寝等相关手续,未及时办理休学及退寝手续将正常收费。

第九条 留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由学校依据《国家教委、国家发计委关于调整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教外来〔19987号)确定。

第四章  学生收费和退费管理

第十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两周内为收费期,具体以学校通知为准。学生须在收费期内主动缴齐所有费用。

第十一条 学生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缴费:微信自助缴费、网页自助缴费、POS机刷卡缴费、现金缴费。

第十二条 财务处提供财政部监制的《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版)》。学生完成缴费后系统自动生成,学生可自助线上查询并下载。

第十三条 学生因经济困难等原因不能及时足额缴费的,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申请助学贷款、申请困难补助等手续。

第十四条 学生学费的减免按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因故退学、转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离校的,学校根据学生在校实际学习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寒、暑假期间不收费,即2月、8月扣除在外)。

第十六条 学生休学后复学的,按相关部门出具的文件所标注的复学日期收费。

第十七条  学生住宿费标准发生变化的,按相关部门出具的文件所标注的调整日期和调整后的标准收费。

第十八条 学生办理退学费,应携带学校相关部门退学文件或证明办理。学生办理退住宿费,应携带后勤集团公寓管理中心出具的退寝证明。

第五章  学生欠费的处理

第十九条 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费的学生学籍原则上不予注册。未注册的学生不予选课,原则上不允许参加该学年的教学过程和考核,考核成绩不予确认。

第二十条 欠费学生毕业或因故退学、转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离校的,办理离校手续前,必须交齐所欠费用,否则各部门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1013日起执行,原《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收费管理办法(修订)》(校财字〔20141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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