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行为,健全财务监督机制,明确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和责任,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及其他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政府会计制度》等财经法规和各级主管部门关于高校财务管理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经费支出审批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授权、分级审批、分级负责”的管理机制。按照事权和财权统一的原则,建立内部监督机制,正确行使职权,确保国家和学校利益不受损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费是指纳入学校本级管理的教育经费、科研经费、基建经费等。
第二章 审批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学校经费支出审批人,包括经费负责人、财务处业务负责人、机关及直属机构分管业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
经费负责人:教育经费和科研经费一般为项目负责人,基建经费为项目责任单位负责人,对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相关性负责。
财务处业务负责人:经办会计、科长、处领导,对原始票据的规范性、经济事项手续完备性等进行审核,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费支出额度进行财务审批并负责。
机关及直属机构分管业务校领导:对其职责分工范围内的大额经费支出必要性、规范性进行审批。
分管财务校领导:对大额经费支出必要性、程序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批。
第五条 经费支出的方式
经费支出结算方式为银行转账、银行卡或现金方式结算。
使用现金方式结算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哈尔滨工程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除下列事项外一般不予办理现金结算:
(1)以现金形式发放的慰问金、抚恤金、丧葬补助及遗属补助等支出;
(2)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3)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4)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5)除在职人员外的其他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除上述可使用现金方式结算的事项外,经费支出应使用银行转账或银行卡方式结算。
使用银行卡方式结算的,教育经费、基建经费和国库科研经费支出必须使用公务卡,其他经费支出可使用个人银行卡等非现金结算方式。因教学、科研活动产生的2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外汇结算业务,可由经办人自行汇款,报销时须提供支付记录。
第六条 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
根据经费的性质及资金结算方式的不同,审批权限如下表:
注:除特殊情况及学生出差外,差旅费原则上不借现金,使用公务卡结算。 |
第七条 经费支出审批人应认真学习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根据经费类别和性质的不同,在各自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内进行审批并负责。
第八条 经费支出审批人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委托其他人员行使经费支出审批权,并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报财务处备案。
第三章 审批要求
第九条 各项经费支出应严格按教育事业费预算、科研项目预算或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执行,超出上述范围的开支,需通过相应预算(计划)调整程序后方可办理。
第十条 对同一经济事项的开支要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批,不得进行拆分,化大为小,化整为零。
第十一条 除第五条规定的使用现金事项外,由于特殊原因支付现金及应使用而未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参照《哈尔滨工程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并按现金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预付款项、预借的差旅费、押金保证金及学校暂时收取待到期后返还的住房押金、出国押金、履约保证金等各类往来款在支付时,审批权限同经费支出审批权限。收款和还款(未改变借款用途)时不需财务处及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按有关规定计提并经相关部门审批的各类基金、折旧、管理费,由经办会计审核后办理。
第十四条 定期存款、银行账户之间资金划转等事项由财务处按本办法规定额度进行审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中内容凡与国家法规政策和上级要求不一致的,以国家法规政策和上级要求为准。
第十六条 二级财务机构的经费支出审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原《哈尔滨工程大学经费支出审批制度》校财字〔2005〕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