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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经费支出审批办法(哈工程校发〔2020〕161号)

发布时间:2021-01-01  浏览次数:329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行为,健全财务监督机制,明确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和责任,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及其他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政府会计制度》等财经法规和各级主管部门关于高校财务管理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经费支出审批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授权、分级审批、分级负责”的管理机制。按照事权和财权统一的原则,建立内部监督机制,正确行使职权,确保国家和学校利益不受损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费是指纳入学校本级管理的教育经费、科研经费、基建经费等。

第二章  审批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学校经费支出审批人,包括经费负责人、财务处业务负责人、机关及直属机构分管业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

经费负责人:教育经费和科研经费一般为项目负责人,基建经费为项目责任单位负责人,对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相关性负责。

财务处业务负责人:经办会计、科长、处领导,对原始票据的规范性、经济事项手续完备性等进行审核,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费支出额度进行财务审批并负责。

机关及直属机构分管业务校领导:对其职责分工范围内的大额经费支出必要性、规范性进行审批。

分管财务校领导:对大额经费支出必要性、程序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批。

第五条  经费支出的方式

经费支出结算方式为银行转账、银行卡或现金方式结算。

使用现金方式结算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哈尔滨工程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除下列事项外一般不予办理现金结算:

1)以现金形式发放的慰问金、抚恤金、丧葬补助及遗属补助等支出;

2)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3)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4)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5)除在职人员外的其他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除上述可使用现金方式结算的事项外,经费支出应使用银行转账或银行卡方式结算。

使用银行卡方式结算的,教育经费、基建经费和国库科研经费支出必须使用公务卡,其他经费支出可使用个人银行卡等非现金结算方式。因教学、科研活动产生的2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外汇结算业务,可由经办人自行汇款,报销时须提供支付记录。

第六条  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 

根据经费的性质及资金结算方式的不同,审批权限如下表:

一、转账(含公务卡结算及打卡发放)

经费性质

金额

审批人

教育经费、基建经费

10万元以下(10万元)

经费负责人、财务处经办会计

10万元~20万元(20万元)

经费负责人、财务处科长

2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

经费负责人、财务处处领导

200万元以上

经费负责人、财务处处领导、机关及直属机构分管业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

科研经费、受托代理经费

20万元以下(20万元)

经费负责人、财务处经办会计

20万元~50万元(50万元)

经费负责人、财务处科长

50万元以上

经费负责人、财务处处领导

二、现金

经济事项

金额

审批人

零星报销现金

0.5万元以下 (0.5万元)

经费负责人、财务处经办会计

0.5万元~1 (1万元)

经费负责人、财务处科长

1万元~10万元 (10万元)

经费负责人、财务处处领导

10万元以上

经费负责人、财务处处领导、机关及直属机构分管业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

注:除特殊情况及学生出差外,差旅费原则上不借现金,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七条  经费支出审批人应认真学习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根据经费类别和性质的不同,在各自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内进行审批并负责。

第八条  经费支出审批人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委托其他人员行使经费支出审批权,并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报财务处备案。

第三章  审批要求

第九条  各项经费支出应严格按教育事业费预算、科研项目预算或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执行,超出上述范围的开支,需通过相应预算(计划)调整程序后方可办理。

第十条  对同一经济事项的开支要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批,不得进行拆分,化大为小,化整为零。

第十一条  除第五条规定的使用现金事项外,由于特殊原因支付现金及应使用而未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参照《哈尔滨工程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并按现金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预付款项、预借的差旅费、押金保证金及学校暂时收取待到期后返还的住房押金、出国押金、履约保证金等各类往来款在支付时,审批权限同经费支出审批权限。收款和还款(未改变借款用途)时不需财务处及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按有关规定计提并经相关部门审批的各类基金、折旧、管理费,由经办会计审核后办理。

第十四条  定期存款、银行账户之间资金划转等事项由财务处按本办法规定额度进行审批。

第四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中内容凡与国家法规政策和上级要求不一致的,以国家法规政策和上级要求为准。

第十六条  二级财务机构的经费支出审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11日起执行。原《哈尔滨工程大学经费支出审批制度》校财字〔2005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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