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进一步推动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充分释放服务潜能,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黑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和科研基础设施共享实施细则》(黑科联发〔2015〕4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仪器设备是指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直接用于教学、科研且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不包括与基建配套的动力设备、机械设备、辅助设备、运输工具等。
第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在保证完成学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原则上均按照本办法开放共享。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型仪器设备可不纳入开放共享范围:
(一)安装使用已超过10年以上、主要功能和技术指标已经不能满足教学、科研使用的;
(二)用于涉密工作的;
(三)用于全年长期监测的;
(四)其他原因不纳入开放共享范围的大型仪器设备。
第五条 开放共享工作基本要求是:
(一)原则上通用设备年有效运行机时不低于1400小时,专用设备年有效运行机时不低于800小时。
年有效运行机时是指当年实际用于教学、科研、实验、检测、测试等活动的总机时,包括必要开机准备时间、测试时间和必须的后处理时间,不包括空载运行时间。
(二)工作档案完整,记录真实、齐全。
(三)人员配备合理,能保障仪器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管理。
实验室管理委员会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领导机构,统筹学校开放共享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协同开展开放共享工作。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开放共享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1.建立健全学校开放共享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开放共享工作;
2.开展拟申购大型仪器设备购置查重;
3.建设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共享系统),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4.管理“大型仪器设备校内开放共享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基金)”;
5.审定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标准;
6.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考核评价。
第八条 学院是开放共享工作的主体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1.落实开放共享相关政策要求,制定本单位内部开放共享规章制度并实施监督检查,制定本单位年度开放共享工作目标;学院开放共享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是本单位开放共享工作第一责任人。
2.搭建学院开放共享仪器平台(以下简称开放共享平台),加强管理,确保提供优质服务。
3.整合协调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纳入开放共享平台和共享系统,在实验技术队伍建设、开放共享服务所需条件方面提供支持,积极推进开放共享平台对外服务。
4.组织制定、审核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标准。
5.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与本单位实验技术人员考核有效结合,在绩效津贴分配时体现“优劳优酬”,充分调动实验技术人员积极性。
6.规范使用开放共享所得资金并实施监督。
第九条 实验技术人员是开放共享工作的依托力量,主要职责包括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使用、维护和管理,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确保仪器设备完好率,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等。
第三章 开放共享平台运行管理
第十条 学院开放共享平台是开放共享工作的执行机构和服务主体。凡是符合开放共享条件的单台套价值5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应纳入学院开放共享平台管理。学院开放共享平台可结合发展实际设置分平台,仪器设备可采取由学院统筹管理或委托基层学术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开放共享平台依托学校共享系统展示仪器设备基本信息、审批使用预约、核算使用费用、填报考核数据等。
第十二条 学院开放共享平台应制定对外技术服务标准、业务规范、大型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等,对使用人员开展基本操作培训,确保仪器设备运行状态良好。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及时完善工作档案,准确记录服务内容、有效运行机时、维护保养情况、服务用户、取得收入等信息,追踪服务取得的科技创新成效,及时归档大型仪器设备履历书、测试报告、财务凭证、用户评价等材料。
第四章 开放基金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开放基金,用于支持开放共享信息化建设、学院开放共享平台建设、后补助等工作。
第十五条 开放基金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上一年度开放基金的实际收支和结存情况提出开放基金预算方案,按照学校预算管理规定确定当年预算,开放基金年末结余收回学校。开放基金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管理,财务处负责监督使用。
第五章 收入与分配
第十六条 开放共享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国家主管部门有统一定价的,执行国家标准;没有统一定价的,基于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结合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要求,参照同类设备市场价格或依据设备折旧及维修费、水电气消耗、房屋占用、实验耗材、人工费等要素科学制定校内、校外仪器设备收费标准。收费标准经学院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处审定后实施,财务处负责监督执行。
财务处负责收取服务费用,对校内提供服务按内部转账方式结算,对校外提供服务开具税务发票。
第十七条 开放共享服务收入执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接受相关部门审计与监督。
第十八条 开放共享服务收入分配原则如下:
开放共享服务收入的8%由学校纳入开放基金预算统筹管理。
开放共享服务收入的92%由学院统筹使用,主要用于设备维修维护、功能开发、实验耗材、水电气消耗、房屋占用、办公、差旅、劳务费、业务培训费、绩效、外聘设备管理人员薪酬等。其中,仪器设备维修维护费提取比例不得低于分配至学院的开放共享收入10%;劳务费支出比例不得超过分配至学院的开放共享收入的30%;绩效用于从事开放共享工作实验技术人员及相关人员的绩效支出。
学院应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参与开放共享工作的积极性,根据本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激励政策和收入分配方案,经国有资产管理处、人力资源处、财务处、科学技术研究院等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财务处为开放共享仪器设备所在学院设立专用项目,按照学校核定的比例定期拨入开放共享服务收入,各学院应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列支。
第六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条 学校对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开放共享情况和仪器设备使用效益两方面。
(1)开放共享情况考评包括运行使用情况、共享服务成效、组织管理情况等。
(2)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评包括机时利用、人才培养、科研成果、服务收入、功能利用和开发等。
第二十一条 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考评结果作为预算拨付、资源配置、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体现在院系目标责任考核等校内考核评价体系中。
对于考评优秀的学院,学校将给予相应后补助。对于考评优秀的大型仪器设备,学校在维修资助方面予以倾斜;在实验技术人员岗位晋升上,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对于考评不合格的学院,学校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在预算拨付、资源配置方面给予限制。对于连续两年年有效运行机时无故不达标的大型仪器设备,学校有权对其进行校内调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处于监管期的免税进口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前,应按规定事先向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开放共享服务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取现金或截留、隐藏、坐支和转移收入。不得以任何理由谋取私利,不得编制虚假材料套取经费,以上行为一经发现,除所得收入全部收缴学校外,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单台套价值在2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参照本办法管理。鼓励单台套价值2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按照本办法开放共享。大型设施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原《哈尔滨工程大学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校实资字〔2014〕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