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哈尔滨工程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经学校2018年第17次校长办公会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8年11月12日
哈尔滨工程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建设资金安全,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工信厅财〔2017〕111号)等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基本办学条件建设项目、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军工能力建设项目、学科条件建设项目等。
第三条 项目财务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理财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严肃基本建设财经纪律。
(二)全过程管理原则。项目财务管理工作贯穿项目规划、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投标、合同签订、项目实施、竣工结算、竣工验收、财务审计、绩效评价等各个阶段。
(三)分工合作原则。建立项目管理联席会制度,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履行集体决策、组织协调职能。
(四)成本效益原则。合理控制建设成本,兼顾建设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最优化,确保项目全生命周期效益最大化。
第四条 项目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正确处理资金使用效益与资金供给的关系;
(二)依法筹集和使用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
(三)做好项目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工作;
(四)做好项目核算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五)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项目财务状况;
(六)加强对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配合完成绩效评价。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财务处是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并做好以下基础工作:
(一)建立、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按项目单独核算,实行专款专用原则,不得挪用或挤占项目建设资金,并按照规定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账簿和财务报表;
(三)按照规定组织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根据批准的项目概算和年度预算做好核算管理,及时掌握建设进度,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做好核算资料档案管理;
(四)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财务报表和资料;
(五)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六)配合做好项目财务检查、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竣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七)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发展计划处、科学技术研究院、后勤基建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档案馆、审计处、监察处、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相关单位是项目组织、监督、管理单位,配合完成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项目前期财务管理
第七条 学校的项目均为非经营性项目,按照资金来源分为财政资金、学校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在项目立项阶段就应明确建设资金来源,落实建设资金,合理控制筹资成本,配套的自筹资金需按计划足额到位。
需要申报财政资金的提前启动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国库集中支付的归垫备案;需要申请自筹资金提前启动项目,应由发展计划处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财务处依据上级部门下达的“一下”控制数编制项目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数,同时配合相关单位完成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工作。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九条 学校相关单位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批复及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安排使用资金,遵循专款专用原则。符合财政直接支付条件的支出应报送直接支付用款计划,与原资金支付方式不一致的,由提出变更资金支付方式的单位出具书面申请,财务处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十条 项目前期费用严格按照合同或国家相关费用控制标准进行支付,前期费用包括勘察、设计、咨询、审查、报建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财政资金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部分,在项目批准建设后,列入项目建设成本;没有被批准或者批准后又被取消的项目,扣除前期费用后的剩余资金,按程序全部缴回国库。
第四章 实施过程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财务处严格按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学校下达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进行财务管理与核算,杜绝无计划、超计划、无资金来源的项目投资支出。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建设需要,确需对批复内容进行调整的,按学校及国家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涉及财政资金调整的,由财务处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调整手续,财务处依据相关部门签批的调整后的项目建设内容进行财务管理与核算。
第十三条 学校相关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学校政府采购、招投标、合同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财务处应当建立与合同订立部门、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沟通机制,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合同审批、订立、履行、变更、索赔、归档等全周期管理。
第十五条 财务处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由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确认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成本的主要内容:
(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以下简称建安投资)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建安投资支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相关规定付款,并提供建筑材料及设备进场验收单、审计部门出具的进度款结算、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签证书、审计确定的竣工结算、建设工程质保服务验收会签单等相关资料。
包工包料工程预付款比例不得高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的30%;合同中应当依法约定工程违约罚款事项,罚款应及时清收或从相关支付款项中扣抵。
(二)设备投资支出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设备投资支出根据合同约定条款付款,填制固定资产验收单,办理资产验收手续,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需办理物资验收手续。
财务处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按月核对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情况,核对无误后统一转增学校固定资产价值,项目竣工交付时不再转增学校固定资产。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在项目竣工时按流动资产交付。
(三)待摊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主要包括:
1.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其他前期费用;
2.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
3.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按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
4.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标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及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
5.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贷款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债券发行费用及其他债务利息支出或融资费用;
6.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及其他检验检测类费用;
7.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报废工程净损失及其他损失;
8.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支出;
9.其他待摊投资性质支出。
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建设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冲减债务利息支出,利息收入超过利息支出的部分,冲减待摊投资总支出。
可行性研究批复前发生的各项前期费用,根据项目建设需要,由学校相关单位下达提前执行计划,财务处依据学校下达的计划以借款形式支付,待可研批复下达后列入待摊投资支出。
项目单项工程报废净损失计入待摊投资支出。单项工程报废应当经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鉴定后,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部门审核批准。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
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学校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包括:不在学校发工资的在职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学校相关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其配套制度,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管理费总额,控制项目建设管理费开支,分年度据实列支,原则上不得发生业务招待费,确需列支的,应纳入“三公”经费管理,并且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津贴标准比照学校差旅费标准执行。
(四)其他投资支出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房屋购置支出,基本畜禽、林木等的购置、饲养、培育支出,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支出,软件研发和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等支出。
其他投资支出时参照建安投资及设备投资支出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各项投资支出按照《哈尔滨工程大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由各分管部门负责审批管理,各分管部门应严格审核执行内容是否符合计划、付款节点是否满足合同条款、发票的真实性及验收、结算手续是否齐全等关键风险点。财务处依据合同、经各分管部门审核批准的经费付款审批手续、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审核付款,付款额度的审批权限按照《哈尔滨工程大学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相关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的范围、标准和支出责任,以下支出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一)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
(二)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
(三)非法收费和摊派;
(四)无正当理由不提供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
(五)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等损失,以及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的损失;
(六)项目符合规定的验收条件之日起3个月后发生的支出;
(七)其他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
第十九条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工程价款结算是指依据工程发承包合同等进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审计处负责组织对重大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对其他项目实施过程监督和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学校相关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关于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的有关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竣工价款结算一般应当在项目竣工后2个月内完成,大型项目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大中小型项目划分标准: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不含1亿元)的为大型项目,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为中型项目,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为小型项目。
按合同约定需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资信好的施工单位可以用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但需要在合同中事先约定。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对项目自行采购和管理的工程材料、设备等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发生的各项索赔、违约金等其他收入,首先用于弥补工程损失,结余部分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在年底结账前应对所有未核销投资的项目进行清理,核实项目收入、支出,清理往来款项,核对账目,做好期末结账工作,并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及时编制报表,编报内容要完整、格式规范、数据真实。
第五章 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编制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做到编制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发展计划处、后勤基建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相关部门应提供项目的相关资料,配合财务处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前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五条 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发展计划处应完成概算调整(或备案)、工期调整等相关工作并取得项目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回执;财务处应完成债权债务的清理、核实项目收支、账务处理、组织协调各相关单位完成审计要求的资料清单的填报和准备等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完成对固定资产(含软件)的盘点核实,填列各种设备、工器具清单;后勤基建处应按照批复概算完成合同结算额的分解工作,填列公用设备清单;各单位应完成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档案资料应及时移交学校档案馆;各单位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变价回收款应及时上交学校财务处。
第二十六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财政资金投资计划、预算;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以及相关材料。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封面
(二)项目概况表(1-1)
(三)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1-2)
(四)资金情况明细表(1-3)
(五)交付使用资产总表(1-4)
(六)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1-5)
(七)待摊投资明细表(1-6)
(八)待核销基建支出明细表(1-7)
(九)转出投资明细表(1-8)
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三)项目建设资金计划及到位情况,财政资金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及到位情况;
(四)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项目结余资金分配情况;
(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竣工实际完成投资与概算差异及原因分析;
(六)尾工工程情况;
(七)历次审计、检查、审核、稽察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
(八)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九)项目管理经验、主要问题和建议;
(十)预备费动用情况;
(十一)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合同履行情况;
(十二)征地拆迁补偿情况、移民安置情况;
(十三)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相关资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及概算、概算调整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二)项目历年投资计划及财政资金预算下达文件的复印件;
(三)审计、检查意见或文件的复印件;
(四)其他与项目决算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财务处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应当按照规定将待摊投资支出按合理比例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转出投资价值和待核销基建支出。
第二十九条 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以编报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全部竣工后应当编报竣工财务总决算。
项目一般不得预留尾工工程,确需预留尾工工程的,尾工工程投资不得超过批准的项目概(预)算总投资的5%。各单位要抓紧实施项目尾工工程,加强对尾工工程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一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项目主管部门认可的审计机构审核后,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并报主管部门审核。财务处根据主管部门审核后下达的审计决定,组织问题整改,并重新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符合验收条件的,由发展计划处组织学校相关单位,做好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财务处根据批复内容进行账务调整,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和资产入账手续,学校相关单位依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章 项目后期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资产交付是指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形成的资产交付使用单位的行为。交付使用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资产交付总表及明细表一式三份,交接各方签字后,一份由交付单位存档,一份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增加资产的依据,一份由财务处作为交付使用资产核算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结余资金是指项目竣工结余的建设资金,即概算批复或概算调整批复金额与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完成投资额的差额。项目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按照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情况和预算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项目资金来源比例确认属于财政资金的部分,及时上交财政或申报预算调整。
第三十五条 项目绩效评价是根据设定的项目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对项目建设全过程中资金筹集、使用及核算的规范性、有效性,以及投入运营效果等进行评价的活动。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及主管部门绩效评价工作安排,由相关单位组织完成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十六条 项目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按照《哈尔滨工程大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哈尔滨工程大学基本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审计处、监察处依据各自职责通过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建设实施过程监督检查,对于违反项目管理及其他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哈尔滨工程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校财字〔2005〕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