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哈尔滨工程大学财务管理体制规定》经学校第四届党委第38次常委会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9年6月25日
哈尔滨工程大学财务管理体制规定
为更好地组织学校财务活动,合理划分财权,理顺财务关系,建立主体明确、权责对等和层级分明的经济责任制度,使学校的财经工作和财务活动顺利有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财务管理的领导体制
第一条 学校财经工作严格执行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领导体制。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财经工作。
第二条 学校党委对学校财经工作进行全面领导,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财经工作职权。对属于“三重一大”的财经工作事项和年度校内预算提交党委常委会进行决策。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财经工作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财经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重要的财务管理事宜。
第四条 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财经管理的协调管理机构,落实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关于财经工作的重大决策和决定,实施对学校财经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条 学校财经工作按照经济责任主体所承担的职责和权限不同,以财经工作主管人员,以及行政和业务事项负责人两条责任主线,建立主体明确、权责对等、层次分明的经济责任体系。按照“一级管好一级,一级带动一级”的原则,下级对上级负责,各级各负其责,逐级落实经济责任制。
(一)以学校各级财经工作主管人员为责任主体,按层次划分为校长、分管财务副校长、财务处长、财务副处长、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财务人员、各单位财务经办人员。各层次财经工作主管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就分管的财经(财会)工作向上一级责任人负责,逐级履行财务监督职责,对经济业务事项相关的财务决策、财务审批和审核等工作程序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二)以学校各级行政和业务事项负责人为责任主体,按层次划分为校级领导、校长助理、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含机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院(系)负责人、直属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业务事项经办人员。各层次行政和业务事项负责人依据业务事项相关的国家政策法规及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就分管的业务工作向上一级责任人负责,逐级履行业务监管职责,对业务事项的决策、审批和审核等工作程序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第二章 财务管理的基本体制
第六条 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基本体制。
第七条 财务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体现在:
(一)统一财经方针政策
在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有关财经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统一制定和颁布学校的各项财经方针政策。
(二)统一财务收支计划
学校及校内各预算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均应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由学校编制统一的财务收支预算。经学校批准决定的学校财务收支预算,校内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按财务收支预算积极组织收入,合理安排和使用资金。超预算超计划的开支应严格按照学校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经批准后调整执行。
(三)统一财务规章制度
在国家有关财经制度的规范下,根据学校的财经方针政策和具体管理要求,学校制定统一的财务规章制度并颁布实施,校内各部门、各单位均应遵照执行,不得自行其是。
(四)统一资源调配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综合财力状况,学校对财政资金、事业经费、单位自筹和捐赠资金等资源进行统筹调配,确保财经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统一财会业务领导
财务处是学校唯一的校级财务机构。统一领导学校各级财务机构财务人员的业务工作,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做好财会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财务管理工作的“分级管理”主要体现在:学校在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日常核算管理的前提下,改革完善权责明晰的校院分级财务管理模式,通过财权下放,管理中心下移,明确目标任务,实现各层级事权与财权的匹配,充分激发基层学院自主开发利用办学资源的活力和动力,夯实学院办学主体地位,建立、完善对各层级单位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避免财权滥用、减少资源浪费。
第九条 财务管理工作的“集中核算”主要体现在:各处级预算单位(不含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不设独立的财务机构,学校财务处集中核算学校的财务收支,并对学校的日常会计事务进行集中管理。
第三章 财务机构管理
第十条 财务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第十一条 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学校的统一规章制度,自觉接受财务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在不违背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建立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完善各项内控流程。
第四章 会计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各级财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并在财务处登记备案。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专业能力。
第十三条 学校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及委派会计人员的任免,应会商学校财务处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者撤换。二级财会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应当征求财务处的意见。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以向二级财务机构委派财务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规模较小,业务量不多,暂时不宜设置独立财务机构的,可由学校财务处委派财务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
第十五条 为使财会人员全面掌握业务,防止在同一岗位上工作时间过长可能出现弊端,财会人员的工作岗位应有计划的进行轮换。
第十六条 学校财务队伍建设应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体系,合理确定财会队伍规模,优化财会队伍结构,健全财会队伍人事管理制度,加大财务队伍培训力度,加强财务文化建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以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哈尔滨工程大学财务管理体制(试行)》(校财字〔2001〕8号)和《哈尔滨工程大学二级财务机构管理办法》(校财字〔2001〕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