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管理,健全考勤制度,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秩序,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
第三条 教职工应爱岗敬业,自觉遵守考勤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岗位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私事,未经请假不得迟到、早退、缺勤。
第二章 请假种类及假期待遇
第四条 病假
教职工患病或受伤,需要治疗和休养的,可给予病假。
(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规定标准计发基本工资、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规定标准计发基本工资和生活性补贴,工作性津贴停发。年度内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称职及以上档次。
(四)因病休假连续2个月或1年内累计6个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按照黑龙江省有关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的规定执行。
(五)当月病假累计15天以上的,扣发本人当月校内岗位津贴。
(六)教职工病休达到规定时限,不按要求参加医务工作能力鉴定的,不再享受病假工资待遇,按旷工处理。
(七)病假人员病愈后2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重新计算;2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八)试用期人员在试用期间,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相应地延期转正定级。
(九)教职工因工伤或患职业病,必须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包括工伤医疗、康复治疗和恢复期的期限。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后继续请假的,按照病(事)假处理。停工留薪期已满仍需继续治疗的,工伤教职工应出具工伤医疗机构证明,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十)工伤教职工伤情稳定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停发原待遇。
(十一)因肇事(交通或打架等)受伤者,医疗期间工资停发;被伤者的工资、医疗费按公安机关认定意见处理。
(十二)全年病假超过2个月,当年年度考核结果不得评定为优秀。
第五条 事假
(一)教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因办理私事请假并被批准的为事假。办理私人事务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必须在工作日处理私人事务的,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休事假。
(二)事假应冲抵探亲假和年休假的天数。1年内教职工请事假累计不能超过40个工作日。1年内事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超出部分,根据《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进行折算按天扣发工资,当年年度考核结果不得评定为优秀。1个月内事假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扣发本人当月校内岗位津贴。
(三)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的按事假申请办理,具体手续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探亲假
(一)凡在我校工作满1年的教职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享受探亲的待遇:
1. 已婚教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享受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
2. 已婚教职工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4年享受探亲假1次,假期为20天。
3. 未婚教职工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享受探亲假1次,假期为20天;如有特殊情况,可2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二)我校教职工的探亲假应当安排在寒暑假,岗位职责要求寒暑假期间正常上班的,经所在处级单位同意可将探亲假安排在其他时间。
(三)教职工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发,期间路费的具体报销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合同制2类员工、专职科研岗位聘用人员路费自行承担)。
第七条 婚丧假
(一)教职工结婚的,享受3天婚假,教职工晚婚(男女双方年龄均在法定婚龄3年及以上初婚)的,享受18天婚假。
(二)教职工直系亲属(双方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的,可请3天丧假。
(三)教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四)教职工婚丧假、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交通费自理。
第八条 产假
(一)女教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职工晚育(已婚妇女达到晚婚年龄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女教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180天;男教职工可享受5至10天的护理假,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女教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怀孕女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四)女教职工生育后,婴儿1周岁以前,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内为哺乳期女教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教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五)教职工产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六)教职工产假期间遇到寒暑假的,由各处级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顺延。
第九条 节育假
教职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按以下规定休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聘用、职级晋升及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可休假2天;
(二)结扎输精管、输卵管的,可休假20天;
(三)终止妊娠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休假15至40天;
(四)落实其他避孕节育措施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医师意见休假。
第十条 年休假
(一)教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15天。
(二)教职工年休假应当安排在寒暑假。探亲假、婚丧假和产假不计入年休假。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职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 已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 1年之内,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3. 累计工作不满10年且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且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 累计工作满20年且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三章 请假手续与批准权限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
(一)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请假由校党委书记审批。
(二)副校长、校长助理请假由校党委书记、校长审批。
(三)各院系、机关部门、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由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
(四)各院系、机关部门、直属单位副处级干部请假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 其他教职工
(一)请假手续
1. 教职工请假须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附件1),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批准权限经批准并安排好本职工作后方能离开岗位。确因突发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应由教职工本人委托他人代办请假手续。
2. 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必须按时上班。有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应在原假期未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相同。
3. 教职工请假期未满提前返回岗位工作的,应及时向原批准部门销假。
(二)批准权限
1. 教职工申请探亲假、产假、婚丧假、年休假,由所在处级单位批准。
2. 教职工申请病假、事假15天及以下的,由所在处级单位批准;超过15天的,由所在处级单位审核,报人力资源处批准。
第四章 考勤制度
第十三条 各处级单位可依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考勤制度。考勤内容主要包括到岗、离岗、迟到、早退、集体活动参加情况、请销假情况等。
第十四条 聘用在教师岗位的教职工(不含学生思政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实行坐班制,按照其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进行考勤,参加单位例会、集体教研、政治学习、业务学习等活动情况均属考勤范围。
其他教职工均实行坐班制,按照规定的上下班时间进行考勤。
第十五条 各处级单位应定期记录本单位教职工考勤情况,并保存好考勤记录、请假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不得越权审批准假,对本单位教职工离岗情况不得漏报、瞒报或拖延上报。
第五章 旷工的认定及处理
第十六条 教职工未请假离岗、请假未获有效批准离岗、请假期满不归、续假申请未获有效批准离岗、编造虚假理由请假获批等行为,均视为旷工。
第十七条 旷工处理方式
(一)当月累计旷工3个工作日及以上的,扣发当月校内岗位津贴。
(二)当月累计旷工7个工作日及以上的,扣发当月全部工资及校内岗位津贴,当年年度考核结果定为不称职。
(三)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校解除人事关系与聘用合同(劳动合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教职工事假、年休假期间,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假期天数;病假、婚丧假、产假、节育假、探亲假期间,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计入假期天数;探亲假、婚丧假期间的路程假不计入相应假期天数。
第十九条 学校不再定期组织教职工在岗情况核定工作。
教职工病假超过2个月,或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所在处级单位应于当月及时将情况书面报告人力资源处。
对其他因请假、旷工等情况应变动工资的教职工,所在处级单位于每学期末放假前2周报送到人力资源处统一处理。
第二十条 教职工与学校因请假、旷工、解除人事关系等事项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5年9月10日起实施。本规定实施后国家及黑龙江省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做出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附件:哈尔滨工程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附件
哈尔滨工程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姓 名 | 性别 | 所在单位 | |||||
职 务 | 个人手机号码 | ||||||
紧急联系人姓名 | 与本人关系 | 联系人 手机号码 | |||||
请假类型 | □病假 □事假 □探亲假 □婚丧假 □产假 □节育假 □年休假 | ||||||
请假日期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共 天。 | ||||||
个人请假 理由及 有关申请 |
请假人签名: 年 月 日 | ||||||
所在处级单位意见 | 是否同意请假申请: □同意 □不同意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公章) | ||||||
人力资源处意见 | 是否同意请假申请: □同意 □不同意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公章) | ||||||
销假 情况 (按请假批准权限填写) | 所在处级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人力资源处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注:1. 本表为非领导干部请假时填写,一式2份,由请假教职工和最终批准部门各留存1份。
2. 本表提交时需附相关证明材料(病假的医院诊断等)。
3. 教职工停发工资期间,各项社保费用(包括学校和个人缴纳部分)均由个人全额支付。因教职工个人原因未能及时缴纳社保费用造成社保关系中断的,责任由个人承担。
4. 探亲假、产假、婚丧假、节育假、年休假由所在处级单位批准;病假、事假15天及以下的,由所在处级单位批准;病假、事假超过15天的,由所在处级单位审核,报人力资源处批准。未按批准权限审批的,由教职工自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