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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18-10-25  浏览次数:2742

 

第一章  

第一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行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促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学校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形式,是广泛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群策群力,努力为学校建设发展作贡献的重要途径。为促进学校教代会提案审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根据《哈尔滨工程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结合我校教代会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哈尔滨工程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的下设工作机构。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在广泛征求各代表团意见基础上,提出人选建议名单,在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通过。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若干名。

第三条  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委员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若任期内委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调整,需经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确认。

第四条  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就学校改革和发展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向教代会提出,经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后,由学校职能部门承办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第五条  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

1.制订提案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

2.依照规定程序组织征集提案,审查代表提案,对确定立案的提案提出处理意见,转交提案承办部门办理提案;

3.检查提案落实情况,对提案承办部门限期登陆提案系统回复提案,督促提案承办部门认真处理提案,征集提案人对提案处理结果的意见;

4.向教代会和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作关于提案征集、审查及落实情况的报告;

5.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校工会负责。

第三章  提案要求

第六条  凡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有关的工作或问题,涉及众多教职工切身利益、影响面较大的意见和建议均可列为提案。

第七条  提案人应注重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提案所述内容力求情况准确、简明扼要,意见、要求和建议具体。

第八条  提案按照一事一案的格式,由教代会代表本人登陆哈尔滨工程大学教代会电子提案系统提出。每件提案需有3名或3名以上教代会代表附议方可提交。

第九条  属于以下情况的提案不予立案:

1.内容涉及国家机密的;

2.不属于本校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3.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问题;

4.指名揭发、举报问题的(此类内容应向纪委、监察部门反映);

5.属于个人具体问题的(此类问题可向有关部门、信访部门、工会反映);

6.对一案多事或内容不确切,事实不清楚,笼统,抽象,缺乏具体内容的提案不予立案。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可随时提出提案。每年教代会召开前1-2个月进行集中征集提案,并明确集中征集提案的起止日期。未在集中征集提案期间提出的提案,按日常提案处理。

第四章  提案审查

第十一条  提案采用以下方式审查:

1.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委员根据本细则第六、七、八、九条对提案进行审查、表决;

2.由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主任根据委员表决情况,确定是否立案及提案承办部门。

第十二条  对涉及全局的重大提案,经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审查提交大会通过,列为大会议案。

第五章  提案办理

第十三条  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按照“归口办理”的原则,经集体表决确定提案承办部门,并做好提案催办和督办工作;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提案承办部门协同办理的提案,由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确定牵头的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动协商,做好提案处理工作。对涉及学校重大问题,有关部门无法办理的提案,要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或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有关会议研究处理。

第十四条  提案需由提案承办部门领导负责,指定专人办理。提案承办部门要健全制度,严格程序,认真负责地处理本部门提案。凡有条件可及时落实的提案,需尽快落实;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落实的提案,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无法落实的,要实事求是说明情况,给提案人明确答复。对因情况复杂不能在期限内处理完毕的提案,应向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说明原因,并由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完成期限。

第十五条  提案办理一律采用电子提案系统完成。具体使用参照《哈尔滨工程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电子提案系统用户手册》。

第十六条  经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审查认为回复或办理不合格的提案,由原提案承办部门重新回复或办理。

第十七条  对针对性强、影响面大、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难点、热点问题的提案,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可会同提案人跟踪该提案的处理过程,或召开由提案人和提案承办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会议,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

第十八条  提案人若对提案回复或办理有不同意见,可直接向提案承办部门反映,亦可向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反映,提请提案承办部门重新回复或办理。提案承办部门可采取对话会、个别走访等方式听取提案人意见。对提案承办部门重新回复或办理的提案,再次回复或办理需报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

第十九条  提案承办部门如发生对提案不办理,相互推诿,拖延时间并造成提案失去办理时机等情况,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将对提案承办部门及相关负责人通报批评,或根据情况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报学校党委追究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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