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校务公开,更好地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完善民主建设机制,依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哈尔滨工程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列席校长办公会制度是指在学校召开校长办公会时,学校现任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代表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安排列席参加校长办公会,行使民主权利的制度。
第三条 校工会作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与党政办公室共同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列席校长办公会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列席校长办公会的议题范围:
(一)有关学校长远发展与战略规划的议题;
(二)有关学科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的议题;
(三)有关人才工作和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议题;
(四)有关教职工住房和医疗制度改革的议题;
(五)有关教职工身心健康和生活保障的议题。
第五条 列席校长办公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
每次列席会议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为3-5名,由各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轮流推选,校工会确定。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列席校长办公会的程序:
(一)党政办公室在校长办公会召开前一天,通知校工会并告知相关议题;
(二)校工会将列席校长办公会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名单报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列入校长办公会日程安排;
(三)校长办公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等,由校工会负责通知列席校长办公会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七条 列席校长办公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列席校长办公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1.对学校行政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和评议的权利;
2.对相关议题进行评价、发表意见、提出建议的权利。
(二)列席校长办公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
1.按时到会,认真填写并及时递交《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列席校长办公会工作记录单》;
2.对校长办公会研究教职工关注议题的情况向教职工通报。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哈尔滨工程大学教代会代表列席校长办公会制度(暂行)》校党字〔2010〕45号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由校工会、党政办公室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