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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2-10-27  浏览次数:10072

哈工程校发〔201714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全过程管理,切实保障和提高硕士学位论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3号)、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1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申请硕士学位研究生应具有的学术水平

(一)学术学位研究生应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二)专业学位研究生应掌握某一专业(或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学术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对学术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论文内容应能反映作者已独立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二)专业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行业应用价值;论文应反映研究生综合运用知识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可将研究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管理方案发明专利、文学艺术作品等作为主要内容,以论文形式表现。

(三)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撰写应符合《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的要求。

(四)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

 第二章  学位论文开题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是开展学位论文工作的基础,是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环节。

    第五条 开题工作的安排

(一)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必须先经导师审阅同意,方可申请开题。

(二)学院(系、部,以下简称学院)安排开题事宜,开题报告会设组长1人、委员24人、秘书1人,组长和委员需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导师可以参加,但不能担任组长。

(三)硕士研究生的开题报告时间可根据研究生工作进度确定,但一般应于第三学期末前完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开题的,应提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四)开题报告通过6个月以上方可办理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手续。

    第六条 开题报告的内容

开题报告的字数一般应在5000字以上,内容具体要求如下:

(一)选题的目的、依据和国内外研究进展。说明选题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着重说明研究背景、该课题在国内外的研究动态、对开展此课题研究工作的设想以及课题的学术和实际应用价值。

(二)论文研究方案。主要研究内容、实施方案及其可行性论证和创新之处,预期达到的目标,论文进度安排,关键的科学问题或工程技术基础问题。

(三)所需的科研条件。包括论文研究过程中所需的条件、可能遇到的困难、问题以及解决的途径、方法和措施。

(四)论文工作计划和工作量等。

(五)主要参考文献。

    第七条 开题报告会的程序

    (一)开题报告要公开进行(涉密论文除外),研究生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评审表》并提出开题申请,由学院教学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并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开题公示。

    (二)研究生须提前3天将开题报告送交开题小组全体成员。

    (三)开题报告会由小组组长主持,以答辩的方式进行,硕士生自述时间不少于20分钟。开题报告会的评审过程和相关材料,由开题报告会秘书负责记录汇总,并于会后3个工作日内报学院教学管理部门。

    (四)开题小组应对开题报告进行严格的审查与论证,重点审查文献综述的系统性与前沿性、所凝练的关键科学或工程技术基础问题是否恰当;审查论文选题的前沿性、创新性或实践性、应用性,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审查研究基础和实验条件,论文工作量和进度安排,预期成果和创新点。明确指出开题报告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八条 开题结果的处理

(一)开题报告会应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开题做出评议,评议结果分为“通过开题”和“未通过开题”两种。

(二)通过开题的硕士生进入硕士学位论文的下一步研究工作;未通过开题的硕士生,须在导师指导下根据开题报告会意见进行修改,可于3个月后再次申请开题,仍未通过者,予以退学处理。

(三)论文的主要研究方向有变动时,需经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审批同意后,申请重新开题。

第三章 学位论文中期检查

    第九条 中期检查是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之一,有助于及时发现硕士生学位论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更好地保证学位论文质量。

    第十条 中期检查的安排

(一)学院应成立中期检查小组,设组长1人、委员2或4人、秘书1人,组长和委员须为相关学科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或研究生导师导师可以参加,但不能担任组长。秘书负责记录等具体工作。

(二)中期检查最迟于开题报告通过后1年内完成,特殊情况,在报学院备案后可适当调整时间。

    第十一条 中期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按照开题报告预定内容及进度安排的论文进展情况。(二)已完成内容和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三)目前存在的问题或预期可能遇到的问题。

(四)后续的研究计划。

(五)论文按时完成的可能性。

    第十二条 中期检查的程序

(一)硕士生需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硕士生学位论文中期检查表》,导师签字同意后,提交中期检查小组。

(二)中期检查以答辩形式进行,硕士生需对学位论文进展情况进行小结。根据学位论文选题,说明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下一步的工作计划和研究内容等。

(三)检查小组应对硕士生学位论文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等内容给予评价,对完成工作量较少,阶段成果不明显的要督促其加快工作进度;对存在问题较严重或困难较大的,应要求其导师及早调整方案,做出适当处理。

(四)中期检查结束后,检查小组应对中期检查情况进行总结,总结应包括检查的应受查人数、实受查人数、工作正常者、工作需加速者、有可能延期者等,对特殊情况应有一定的说明。

    第十三条 中期检查结果的处理

(一)中期检查结果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评定成绩。

(二)中期检查不合格的硕士生,可于3个月后再次申请检查,仍未通过者,予以退学处理。

第四章 学位论文相似度检测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相似度检测是促进学术诚信,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建设,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有效实施对硕士生学位论文质量监控的必要环节。

    第十五条 检测的范围

所有硕士学位论文必须进行学位论文相似度检测(涉密论文除外)。

    第十六条 检测工作的要求

(一)硕士生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相似度检测承诺书》,经导师审查同意后,向学院提出检测申请,同时提交士学位论文。

(二)学院教学管理部门应对硕士学位论文电子版和纸质版的一致性等内容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其检测申请。

(三)硕士生论文相似度检测后均应撰写《哈尔滨工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检测结果说明》。

    第十七条 检测结果的认定与处理

“检测结果”均指“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文字复制比”。

(一)检测结果小于等于15%的,可直接或部分修改后进入论文评阅环节。

(二)检测结果大于15%且小于等于30%的,需写出书面修改说明,由导师严格审查后做出进行论文评阅或修改后复检的决定。

(三)检测结果大于30%的,需延迟一次学位会,对论文进行重大修改,经学院指定2名专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并经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批通过后,可再次提交申请进行论文复检。复检未通过的,需再次修改,3个月后方可申请二次复检(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

第五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评阅是对硕士学位论文学术水平和学术价值进行客观评价的有效方式,是硕士学位论文质量同行评价的重要环节。

    第十九条 评阅工作的组织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工作由学院和研究生院共同组织。研究生院负责对其所抽查学位论文的评阅,学院负责未被抽查学生的学位论文评阅。

研究生院抽查的硕士学位论文采取网络评审形式,每篇硕士学位论文聘请2名专家进行评阅。研究生院未抽查学生学位论文由学院聘请2名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专家进行评阅。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人中,应有相关行业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专家。

    第二十条 被抽查的硕士生应在预计答辩日期前3个月办理学位论文评阅手续。

    第二十一条 评阅申请的审查

硕士生需持以下材料提出学位论文评阅申请:

1.《哈尔滨工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申请书》;

2.《哈尔滨工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检测结果说明》;

3.硕士学位论文纸版与电子版。

    第二十二条 评阅结果的处理

评阅结果返回2,可以进入后续程序。评审专家在评审学位论文后将做出“同意答辩”、“修改后直接答辩”、“不同意答辩”三种结论。

(一)若全部评阅意见为“同意答辩”或者“修改后直接答辩”,并指出论文存在的不足和问题,申请者应针对评阅人的意见,撰写书面回复,并将修改后的论文和书面回复意见提交导师,导师同意后方可提出论文答辩申请。

(二)若评阅意见中出现“不同意答辩”的情况,按如下办法处理:

1.1份为“不同意答辩”

若硕士生及其导师认可专家评审意见,则本次论文答辩申请无效,需对论文进行修改,3个月后可重新提出论文答辩申请;若对评阅意见有异议的,硕士生可提出复议申请,经导师同意,研究生院抽查的由研究生院增聘2位评阅人进行评阅,学院组织评阅的由学院增聘2位评阅人进行评阅。增聘评阅意见均为“同意答辩”或“修改后直接答辩”的,经修改后可进入答辩程序;若仍有“不同意答辩”意见的,本次论文答辩申请无效。

2.2份为“不同意答辩”,本次论文答辩申请无效。

3.对于此次答辩申请无效的申请人,必须根据评阅人提出的意见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修改后的学位论文经导师同意后,方可重新申请评阅。

第六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三条 申请答辩的条件

(一)修完硕士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

(二)通过学位论文评阅。

(三)按《学位论文撰写规范》完成硕士学位论文。

(四)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答辩的最早时间自入学报到日起到申请答辩日期(即提交学位论文评阅),时间不得少于18个月(不含休学时间)。

(五)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满足所在学院学科专业规定的硕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答辩委员会组成

(一)由导师或学院提出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答辩委员会由57名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生导师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答辩委员会应满足以下要求:

1.至少有1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成员;

2.答辩硕士生的导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

3.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该领域学术造诣深、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的研究生导师担任;

4.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至少有1位相关行业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专家。

(二)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秘书负责汇总学位论文评阅意见,记录答辩委员会成员的提问及硕士生回答问题的情况,起草答辩委员会决议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答辩审批

(一)符合答辩要求的硕士生,填写《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经导师同意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审核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并签署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

(二)答辩委员会秘书应至少在答辩日期3天前,将已经填写完毕并经学院审核和有关人员签字的全部答辩审批材料提交学院教学管理部门审查。

(三)学院教学管理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发放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表决票。答辩公告将会在答辩日前3天在“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中自动公示(涉密硕士学位论文除外)。

    第二十六条 答辩要求

(一)答辩秘书应于论文答辩日期3天前将答辩人的硕士学位论文送交答辩委员会成员。

答辩应公开进行,每位硕士生的答辩会不少于40分钟,答辩应有详细的原始答辩记录。

(二)若审查批准后的答辩委员会中有成员更换,原则上需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答辩的程序

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论文答辩,程序如下:

(一)答辩秘书宣布答辩人姓名、学科、学位论文题目,介绍硕士学位申请人简况(学习成绩、简历及学术论文发表情况),宣读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

(二)硕士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不少于20分钟)。

(三)答辩秘书就硕士生对论文评阅意见的答复及论文的修改情况做出说明。

(四)答辩委员会成员提问,硕士生答辩。

(五)休会,答辩委员会召开内部评议会。

1.评议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论文是否根据评阅专家意见进行了认真修改,论文结构安排是否合理,指出论文存在的主要问题。

2.无记名投票表决是否通过答辩、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

3.讨论并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决议经全体成员2/3以上(含2/3)同意,且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方可生效。

(六)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七)答辩人表态,陈述对答辩委员会决议的意见。

(八)主席签署答辩决议书。

(九)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结束。

    第二十八条 答辩结果处理

(一)论文答辩不合格的,但答辩委员会认为可以考虑进一步修改论文时,经无记名投票,当答辩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时,可做出在一年内(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申请再次答辩之前学生应提交根据答辩委员会提出的论文修改意见的修改说明并由导师审核通过后向学院申请送审评阅和答辩。

(二)答辩完成后,学院须指定一名答辩委员会成员审核硕士学位论文是否按答辩委员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修改。答辩委员会秘书将整理完整的申请硕士学位相关材料及修改后硕士学位论文最终稿,送交学院教学管理部门立卷存档。

    第二十九条 学院汇总上会硕士学位论文,并组织召开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对学位论文质量进行分析讨论,形成质量分析报告,提出须上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详细审查的学位论文名单,由院长或主管教学副院长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汇报。

第七章 学位授予

    第三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进行审议,做出是否建议批准的决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有2/3以上(含2/3)成员出席,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决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应重点讨论学院提出的详审论文,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为硕士学位论文未达到要求的学术水平,但允许申请者进一步修改学位论文,可做出缓授硕士学位的决定并附详细修改意见。

被缓授学位的硕士生须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意见和要求认真修改论文,撰写修改说明,经导师及学院审核通过后,方可重新申请学位。重新申请学位时不需要再次进行评阅和答辩,可直接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三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于每年的3月、6月、12月召开全体会议,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投票表决。评定硕士学位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须有2/3以上(含2/3)成员出席,会议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者,决定授予硕士学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八章 学位档案整理

    第三十二条 答辩结束后,答辩秘书负责将全部学位授予档案材料交至学院教学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硕士生需按照校档案馆规定的归档要求,将有关材料整理完毕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四条 学院教学管理部门按学校规定时间将整理完毕的硕士生学位授予材料送交校档案馆存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是否进行预答辩,预答辩的程序与要求可参照正式答辩程序与要求进行。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允许硕士研究生申请提前答辩,但需经导师同意、基层学术组织和学院审核、研究生院审批通过后,方可按照本办法中正常申请答辩相关程序办理。

    第三十七条 已结业的硕士研究生,经批准可适当延长申请学位年限,但不得超过自入学之日起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等时间在内)后1

    第三十八条 涉密硕士学位论文的保密管理环节按学校涉密学位论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在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的外国留学生学位授予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条 硕士研究生如对学位申请或授予环节的相关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并将申诉材料(含证明材料)递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7121日起施行,以往所发文件与本办法不符合的,以本办法为准,《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开题报告规定(试行)》(校研字200816号)《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培养过程学期检查暂行规定》(校研字200817号)《哈尔滨工程大学攻读硕士生学位论文评阅、答辩、毕业、结业及学位授予管理办法(修订)》(校研字200613号)《哈尔滨工程大学攻读工商硕士(MBA)学位论文评阅、答辩、毕业、结业及学位授予管理办法(修订)》(校研字200615号)《哈尔滨工程大学在职人员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和学位工作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校研字200316号)《哈尔滨工程大学在职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暂行管理办法(试行)》(校研字200124号)文件同时废止。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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