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按照《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要求,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哈尔滨工程大学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违反师德的主要行为包括:
(一)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三)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四)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六)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七)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八)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条 违反师德行为的调查程序
(一)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教师违反师德行为问题举报(其中,第二条(三)违反师德行为问题举报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受理),并在接到举报后及时向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报告,委员会应当及时做出是否予以立案的决定。
(二)立案后,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组织调查组,按有关规定,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组织开展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结论,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三)如当事人收到书面通知且对调查结论有异议,可在接到调查结论后的30日内向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四)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收到申诉后,要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坚持举证倒置原则,如证据不足,维持原调查意见;如证据确凿,应组织调查组进行复查,必要时可聘请校外专家,通过论证会给出复查结论,并及时将复查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五)当事人对复查结论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查结论后的15日内向学校上级师德建设主管部门反映。
第四条 违反师德行为的处罚措施
学校根据师德建设委员会调查结论,结合违反师德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对违反师德行为当事人进行相应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警告等;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当事人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或者岗位级别等;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
(四)涉嫌违法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第五条 经查实,确为恶意举报或举报不实的,按有关规定,对举报人进行教育、警示或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对被举报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学校为其恢复名誉。
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