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程大学闲置与报废仪器设备处置办法
校资管字〔2002〕18号
为加强我校闲置与报废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文件和《哈尔滨工程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闲置仪器设备的处置
第一条 闲置仪器设备的界定:
1.两年内不用而完好的或可修复而未修复的仪器设备。
2.因教学、科研、生产任务变动或课程内容变化,以后不再使用的仪器设备,或者是使用未超过五年,性能下降,不能满足教学、科研、生产要求又不属报废的仪器设备。
3.新增添两年以上未安装使用的仪器设备。
第二条 使用保管部门应定期对所保管和占用的仪器设备进行清查,对产生的闲置仪器设备及时分析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填写"闲置仪器设备登记表"报资产管理处。
第三条 闲置仪器设备的校内外调剂手续,归口到资产管理处办理。调剂闲置仪器设备手续经有关职能部门会签后,资产管理处对其进行适当调剂和处理,对无正当理由而拒绝调剂处置的部门,学校可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
第四条 闲置仪器设备的利用,本着先校内后校外的原则。校内必须办完转帐手续后方可利用。调剂到校外,原则上应有偿,对调剂到校外的物资,价格在5万元以上的,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超过一年后仍无单位需要的仪器设备应申请报废处理。
第五条 资产管理处设立闲置仪器设备周转库,收集并转运部分便于搬运的仪器设备,按资产管理处开出的调剂单进行闲置仪器设备的调剂。
第六条 闲置仪器设备的校内外调剂、处理所收款额,全部上交校财务。
二、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置
第七条 报废仪器设备的界定:
l.修理费用接近同种类新产品价格的仪器设备。
2.主要部件和主要零件损坏严重,无修理价值的仪器设备。
3.设备陈旧过时,精度和技术指标都无法恢复或无改造价值的仪器设备。
4.国家规定不准使用或已到报废期的仪器设备。
第八条 符合报废条件的仪器设备,单价在5万元以下的由院(系)组织3人(包括资产管理员)以上
的鉴定小组进行鉴定,确认是否符合报废条件。单价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3-5人的专家小组进行鉴定,确认是否符合报废条件。
第九条 需报废的仪器设备5万元以下的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一式四份),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大型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一式四份),经技术鉴定小组、院(系)主管负责人签名,报资产管理处审核。
第十条 经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分管处领导审核后,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报分管校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国防科工委审批;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仪器设备经国防科工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报废手续办理完毕后,资产管理处将仪器设备报废审批表分送财务处等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并办理销帐手续。
第十二条 报废仪器设备仍为国家财产,其回收由资产管理处统一负责。报废仪器设备应保持完整,未经资产管理处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理或拆卸零部件。
第十三条 报废仪器设备应贯彻先利用、后处理的原则。如部分零件尚有使用价值的,经资产管理处同意后可拆零利用。凡需领用物件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废旧物资领用单",说明用途,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到资产管理处办理领用手续。
第十四条 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由资产管理处统一负责办理。收回的残值全额上交校财务。
第十五条 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处置管理,报废仪器设备运出校门时,应持资产管理处出具的报废物资出门证,门卫方可放行。
三、其 它
第十六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此办法不相符时,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