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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教职工校内转岗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0-30  浏览次数:2963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和公开招聘人员有关规定,深入推进我校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和各类岗位聘用工作,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促进教职工校内合理流动,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转岗是指教职工在校内不同处级单位之间、不同类型岗位(包括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科研为主型、实验教学型和学生思政教师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之间的岗位变动。

第三条 校内转岗原则。

(一)统筹规划,按需聘用。教职工校内转岗必须以学校总体岗位情况为基础,按岗位类别统筹规划;各单位必须在学校核定的岗位数内按需用人。

(二)合理流动,发挥专长。教职工校内转岗要有利于学校各类人才队伍结构的优化,有利于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三)规范程序,严格管理。教职工校内转岗应按照规定程序,在满足相应岗位聘用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从严把握。

第四条 校内转岗要求。

(一)拟转入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空缺岗位。

(二)校内转岗必须满足拟转入岗位的聘用条件。

(三)学生思政教师(辅导员)因工作需要申请转岗的,必须在本岗位工作满4年且考核合格,但原则上不得转到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和科研为主型教师岗位。

(四)机关(含院系机关)、直属单位管理人员来校工作满1个聘期且考核合格方可申请转岗,原则上只能在管理类岗位之间调转。

(五)教师岗位以外的会计、审计、档案、图书、出版、卫生、工程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以及岗位有特殊要求、经学校批准放宽招聘条件聘用的人员,除竞聘副处以上岗位外,原则上不得跨类别转岗。

第五条 校内转岗工作程序(处级单位内部同类岗位间转岗不适用)。

(一)个人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校内转岗审批表》(见附件),陈述转岗理由。

(二)调出和调入单位签署意见。

(三)职能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学生思政教师(辅导员)转岗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核;实验教学中心人员转岗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审核。

(四)人力资源处对转岗情况进行审核。

(五)主管人事的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 为保证师资队伍建设的质量,学校从严审批其他岗位人员转至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和科研为主型教师岗位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申请转至上述岗位的,须符合相应岗位的招聘条件,并纳入学校公开招聘考核工作统一进行。在拟转入单位岗位空缺的前提下,严格执行单位申报进人需求、学校编制招聘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学校组织专家考核等程序。

第七条 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和科研为主型教师岗位之间的转岗按《哈尔滨工程大学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实施意见》(校字〔20123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转岗手续的,人力资源处停发转岗人员的工资,对不在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现行文件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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