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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哈工程校发〔2017〕152号)

发布时间:2020-10-19  浏览次数:243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申诉工作,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校园和谐有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黑教学函〔2017584号)、《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哈工程党发〔2017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依据《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哈工程校发〔2017151号)作出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时,提请学校复查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的管理。

第四条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学生应当本着严肃、认真、诚信的态度依据规定和程序提出申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下设办公室,挂靠监察处,具体负责申诉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申诉工作具体事宜。

第七条 申诉委构成如下:设申诉委主任,由学校分管监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监察处、党政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校团委、本科生院、研究生院、安全保卫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法律专家。

申诉委成员总数应为单数,且不少于9人,其中,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均不少于2人。教师代表由校工会推荐,学生代表由校学生会或校研究生会推荐。

第八条 申诉工作应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原处分(处理)单位不作为申诉委成员。申诉委成员与原处分(处理)单位及申诉人有亲属或利害关系的,必须主动回避。

第九条 申诉委主要职责:

(一)指导申诉委办公室开展工作;

(二)听取申诉人陈述;

(三)听取原处分(处理)单位所作情况说明;

(四)审议申诉复查结果;

(五)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的处理决定。

第十条 申诉委办公室职责:

(一)组织学习学生申诉相关政策法规;

(二)决定是否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三)向申诉委提出申诉工作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复查小组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查;

(五)依据申诉委决定,向申诉人、原处分(处理)单位反馈复查结论。

第三章 申诉受理

第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所作的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本人可以向申诉委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一)原处分(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二)原处分(处理)决定适用规定错误或不当的;

(三)原处分(处理)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四)原处分(处理)单位及工作人员有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十二条 受到处分(处理)的学生,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在10日内提起申诉。超过申诉期未提出申诉的,视为主动放弃申诉权利,申诉委办公室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分(处理)单位在向学生下达决定书时,应正式告知其拥有的申诉权利。

第十三条 申诉人向申诉委提出申诉,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诉人本人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诉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诉申请书

(四)申诉人受到处分(处理)决定书的复印件;

(五)申诉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事项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申诉范围的;

(二)不能提供有效证据的;

(三)所提供材料弄虚作假的;

(四)就同一事由,已经作出复查决定的。

第四章 申诉处理

第十五条 申诉委办公室组织对所受理的学生申诉事项开展复查。

第十六条 申诉委召开申诉工作会议,听取申诉委办公室复查情况报告,听取申诉人的陈述、或原处分(处理)单位的情况说明。

第十七条 申诉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研究讨论学生申诉事项和复查情况,依据规定和程序对申诉事项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分为以下三类情况:

(一)认定原处分(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的,作出维持原处分(处理)的决定;

(二)认定原处分(处理)决定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不当或处理程序不规范的,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责令原处分(处理)单位予以纠正,并提交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三)对于无法立即作出决定的,申诉委实行休会制度,责成申诉委办公室继续开展复查,补充完善后实行复会研究议定。

第十八条 申诉委应在正式受理申诉后的15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申诉委主任批准,可以延长15日。

第十九条 对原处分(处理)单位及相关人员存在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或违规违纪行为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处理程序终止:

(一)申诉人提起行政复查或行政诉讼,并被依法受理的;

(二)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

第二十一条 申诉委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形成复查决定书,由申诉委办公室送达申诉人及学校相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复查决定书送达方式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直接送达申诉人;

(二)通过邮局邮寄送达;

(三)通过学校网站或新闻媒体以公告方式送达。

送达方式由申诉人自行选取。对于选取直接送达方式、申诉人拒不签收的,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三条 申诉委受理申诉期间,原处分(处理)决定继续执行。申诉委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有关部门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申诉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11日起施行,原《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校学字〔2005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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