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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0-18  浏览次数:4623

哈尔滨工程大学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校研字〔20142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国家在各高校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和《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奖励我校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我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入学考试方式为免试或统考,且录取类别为非定向就业(即入学时人事档案转入我校,没有工资收入);

3.完成报到注册手续,并按时缴纳学费;

4.学习成绩突出;

5.博士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和成果突出;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突出;专业学位型硕士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突出。

6.学制范围内的在读硕士研究生,弹性学制期间内在读的三、四年级博士研究生;

特别优秀的研究生可不受以上456款条件的限制,但应附特殊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各院(系、部)应根据实际情况设计科学合理的机制,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兼顾其在本科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使符合条件的新入学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七条 在学制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八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研究生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十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在向国家规定的亟需学科(专业)适当倾斜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学院(系,部)研究生规模、办学特色、培养质量、学科建设水平等因素,直接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下达至各学院(系、部),由学院组织申报、评审和公示后上报学校,学校审定。

第十一条 各学院(系、部)要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四章  评审组织与评审原则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任组长,由分别主管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纪检监察工作、科学研究工作、财务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科学技术研究院、财务处、纪检监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等。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组织、协调、监督全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第十三条 各学院(系,部)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教学副院长(副主任)、党委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成员包括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和学生代表等。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具体评定方案并组织本单位的申请、评审、公示和申诉受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3.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4.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个人自愿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研究生向所在学院(系、部)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各学院(系、部)评审及公示。各学院(系,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受理本单位研究生的申请,并组织进行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评审过程分为两个阶段:

1.初评阶段。各学院(系、部)根据申报国家奖学金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学习成绩、学术成果(具体项目由各单位自定)等情况打分排序,确定入围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候选人的初审名单,入围研究生人数为学校下达名额的120%-150%(各单位在确保差额评审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各单位评审细则中明确。个别下达名额较小的院系可适当放宽),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2.终评阶段。各学院(系、部)组织入围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初审名单的研究生进行现场答辩,由评审委员会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并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提交至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七条 学校审核。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学院(系,部)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八条 最终审定与公示。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审核合格的研究生相关材料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九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系,部)公示阶段向学院(系,部)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系,部)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系,部)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六章 发放与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各学院(系,部)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按评审程序操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十二条 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取消其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已发放奖励的要取消其荣誉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及奖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硕士或博士在读阶段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系、部)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后在本单位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校研字〔20134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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