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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6-10-25  浏览次数:1782

哈尔滨工程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校党字〔2013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学校管理体制,加强学校民主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哈尔滨工程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重要途径,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凡是本校享有公民权利的正式教职工均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约占全体教职工总数的10%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分党委、党总支独立的处级单位教职工中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人数少的单位可以联合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由教师、管理人员、工人和领导干部组成。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60%,女教职工代表不少于20%,青年教师和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5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依照规定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条件: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是关心学校事务,有较强参政议政能力,热心为群众服务的教职工,并严格执行《哈尔滨工程大学教代会代表工作条例》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每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议,未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

(一)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

(二)民主评议工作委员会

(三)生活保障工作委员会

(四)“三育人”工作委员会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人选,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大会授权,可以审议属于本工作委员会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解决的问题,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处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相关专门工作委员会与学校有关部门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选举产生的执行委员会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提出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建议名单;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代表团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调执行委员会会议的相关事宜;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分党委、党总支独立的处级单位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所在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其职权、组织制度等参照学校下发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哈尔滨工程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校党字〔1999〕2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修改权由校工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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