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程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05-03   浏览次数:9485   打印

校教字〔2008〕7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满足培养高素质国际型人才的需要,结合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培养本科学生的实际情况,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中国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条哈尔滨工程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科学生,是经过高等教育入学考试,录取至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取得正式学籍的本科生。

第四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必须严格执行本管理规定,本规定未尽事宜执行《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章培养模式

第五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培养模式是指:学生入校后,执行由我校和国外合作院校共同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首先在我校国际合作教育学院进行前23学年的学习,达到国外合作院校入学标准的学生,可赴国外合作院校进行后续的课程学习。课程学习结束,同时达到我校和国外合作院校的毕业标准, 颁发我校本科毕业证书;达到我校学位授予条件, 颁发我校学士学位证书;达到国外合作院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国外合作院校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的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在学生入学前3个月由国际合作教育学院、相关院(系)和国外合作院校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我校及国外合作院校具体情况,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共同制定。

第七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在国际合作教育学院大二或大三学年结束时,课程学习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在我校学习期间的基本要求,且能够获得出国签证,学生可赴国外合作院校继续培养方案规定的后续课程的学习。

第八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在国际合作教育学院大二学年结束时,课程学习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要求,或未获得出国签证,需要在国际合作教育学院进行第三学年的学习。

第九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年(含在我校及国外合作院校的学习、休学、保留入学资格、语言学习等全部时间)。

  

第三章在我校学习期间的学籍与成绩管理

第十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由国际合作教育学院负责其学籍与成绩管理。

十一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在国际合作教育学院学习期间不得转入我校其他院(系),符合《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中转专业规定的学生,可申请在国际合作教育学院内学校规定的同类指定专业之间转专业,原专业与拟转专业的外语应为同一语种。

十二条学生在国际合作教育学院第三学年结束时,如果仍未获得出国签证或自愿放弃出国,学生可转入我校相同专业的大三年级继续后续的学业,相同专业已不存在,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转入我校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的学生,自转入其他院(系)起执行转入院(系)专业的培养方案。

转入本校相应或相近专业学习的学生,需按入学时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三条转入我校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的学生,在国际合作教育学院期间未通过的课程(环节)计入学籍清理的课程门数。未通过课程(环节)系由国际合作教育学院单独开设的,学生随国际合作教育学院低年级重修以获得学分;未通过课程(环节)与转入院(系)培养方案相同,学生随转入院(系)低年级重修以获得学分。因培养方案不同导致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中前两年部分必修课、指定选修课、实践教学环节未修,不需要补修;已经修过的课程若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后两年的课程相同,可承认其所获得的成绩,学生亦可重新学习,按最高成绩记载;任意选修课学分必须达到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应达到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的50%

第十四条对于在国际合作教育学院前两学年(或前三学年)结束时准备申请赴国外合作院校学习的学生,前三个学期(或前五个学期)未通过的理论课程(不包含实践教学环节),可参加学校在第四学期(或第六学期)期中阶段组织的补考。

在赴国外合作院校前,学生前四个学期(或前六个学期)仍有不及格课程,学生须向国际合作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在国外合作院校加修相同或相近替代课程,经国际合作教育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修读手续等事宜由学生自行在国外合作院校办理,如需缴纳修读费用,由学生个人承担。

第四章赴国外合作院校学习期间的学籍与成绩管理

十五条学生赴国外合作院校学习期间,学籍与成绩管理按国外合作院校的有关规定执行。每学期的成绩在下一学期开学前,由国际合作教育学院报教务处备案。

十六条学生赴国外合作院校后,未经我校批准,擅自转专业或转到其它学校学习者,所获得学分我校不予承认。

十七条学生赴国外合作院校学习期间,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累计有六门以上(含六门)必修课或指定选修课在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含在我校学习期间未通过的课程)。

(二)在国外合作院校学习期间,因学术抄袭、作弊或者违反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被国外合作院校退学处理,或其行为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或我校规章制度者。

(三)在校学习时间达到六年含在我校及国外合作院校的学习、休学、保留入学资格、语言学习等全部时间,未完成学业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十八条学生赴国外合作院校学习一个学期以上,且未达到退学条件者,经所在国外合作院校同意,可向我校国际合作教育学院提出返回我校学习的申请,经国际合作教育学院同意后汇总相关材料交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申请返校继续学习的学生,须在我校每学期结束之前1个月,向国际合作教育学院递交申请,逾期不予受理。申请返校继续学习的学生经批准后,可于下一学期返校继续学习。

十九条经批准返回我校继续学习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由国际合作教育学院会同相关院(系),根据学生的前续学习情况和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共同研究确定该学生应转入的专业、年级,以及适合该学生的培养方案,报教务处审批后执行。

第五章毕业和学位

第二十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修完我校和国外合作院校共同制定的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环节),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我校本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达到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我校学士学位证书;达到国外合作院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国外合作院校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国外合作院校学习期间要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外合作院校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学生赴国外合作院校学习期间,户口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籍档案不迁出我校。

第二十四条赴国外合作院校学习的学生,必须按照国外合作院校所在国家及国外合作院校的要求参加医疗保险、人身安全保险,必须购买航空以及其他交通保险。在赴国外合作院校途中以及在国外合作院校学习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及家长承担。

第二十五条对于在赴国外合作院校途中发生的意外以及突发事件,由学生及家长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处理。学校可应家长的要求协助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于在国外合作院校学习期间发生的意外以及突发事件,按国外合作院校所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外合作院校规章制度处理,学校可应家长的要求与国外合作院校就有关问题联络沟通或协助处理。

第二十七条赴国外合作院校学习的学生必须按照我校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我校与其个人相关的事宜,并按要求及时返回我校。否则,由于学生个人原因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教务处和国际合作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我校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