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校首页  
 

哈尔滨工程大学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10-25  浏览次数:164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校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依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和学风建设办公室。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部署学校学风建设工作,制定学风建设相关政策和制度。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具体落实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的决定和要求,具体职责如下:

(一)组织学校学风建设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二)定期检查学校各单位学风建设工作并进行工作总结;

(三)建设和维护学校学风建设网站专栏;

(四)接受学术不端行为的署名举报或投诉;

(五)受理当事人的异议投诉;

(六)组织专家组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

(七)公布和上报调查结果;

(八)组织评选学风建设优秀团队和个人;

(九)学风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师德建设

第三条 建立教师学术规范教育制度,将师德规范学习纳入教师培训体系。教师在入职前必须经过师德方面培训并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同时加强在职教师师德规范培训。新增研究生导师招收研究生前需参加学校和院系组织的师德培训。

第四条 强化研究生导师责任。研究生导师应严格按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教育,引导研究生遵守学术规范、坚守学术诚信、完善学术人格、维护学术尊严、摒弃学术不端行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五条 建立教师科研诚信档案,对教师立项申请、科学研究过程、发表文章、出版著作、申请专利、成果鉴定和报奖等科研活动进行必要的诚信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把师德作为教师考核和评优奖励的首要标准,在全校教职工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和职称评定中,凡是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和学术道德的,予以一票否决。

第四章学习风气建设

第七条 加强学生入学教育中的诚信教育,特别是爱国荣校、理想信念、校风学风、典型引路和学习生活指导等宏观层面的思想政治教育。

第八条 完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体系,强化评奖评优工作程序与结果监督,通过树立典型、宣传引导,激励学生刻苦学习。

第九条 创新学生学习风气培养工作思路、方法、手段,以解决学生学习风气培养工作中的现实问题为突破点,推出具体解决方案,为学生成长成才创造优良的环境与氛围。

第十条 在本科生专业教育(含专业导论课程)过程中增加科学伦理讲座内容,对学生进行科学道德、学风建设和学术规范的宣讲教育。

第十一条 研究生应严格遵守《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研究生学术规范讲座、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

第五章学风监督制度

第十二条 教师教学和科研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哈尔滨工程大学学术道德条例》,以严谨治学的精神和认真负责的作风感染和教化学生。

第十三条 学生的课堂学习、完成课程作业、实验记录、课程考试等活动应严格遵守学校相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或违纪行为按照相关办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的学位论文采取校院两级盲审制度,并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的检测,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罚力度。

第十五条 加强教师科学研究过程的诚信监督和管理,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强化科研活动中申报信息公开、异议材料复核、网上公示和接受投诉等工作,增强科研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第十六条建立学校学风建设专项督查制度,定期开展学风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学校学风建设专栏中向全校公布。

第六章学术不端行为调查流程

第十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及调查程序:

(一)学风建设办公室收到举报材料后,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委托学术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并给出调查结论。

(二)学风建设办公室在专家组给出调查结论后的5个法定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公布专家组的调查结论,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三)当事人如对学校调查结论存在异议,可向上级部门提出异议投诉。如不存在异议,维持原调查意见。

第十八条建立学术不端行为处理保密制度。学术不端行为调查期间,参与组织调查的人员有义务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保密,调查过程应严格保密。凡发生泄密者,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组调查结论,结合违反学术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可给予当事人警告,取消申报项目或申报资格,取消所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等;

(二)情节严重的,可解除职务聘任,停止招研究生,撤销学位,直至开除等;

(三)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恶意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