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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校资管字〔2011〕6号)

发布时间:2011-06-03  浏览次数:405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属单位。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科学规范、责任到人、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对全校固定资产行使统一监督管理权力。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
(二)负责对各处级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三)负责对各处级单位设立的资产管理联络员和资产管理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监督和评价;
(四)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主持或参与学校货物等采购、固定资产验收等工作;
(五)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事宜;
(六)根据上级要求,组织学校固定资产的清查、统计汇总、数据分析及上报工作;
(七)协调、监督、检查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以及对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八)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第九条 各处级单位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以下简称资产使用部门)。根据学校固定资产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资产使用部门对其使用或负责管理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应确保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及有效使用。
第十条  资产使用部门必须明确一位处级领导主管资产工作,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院系和直属单位除配备资产管理联络员外,还应在所属部门配备若干个资产管理员。机关配备的资产管理联络员和资产管理员可为同一人。各单位应保持资产管理联络员和资产管理员队伍的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联络员和资产管理员职责。
(一)资产管理联络员职责
1.在本单位主管领导的领导下,宣传、落实国家和学校有关资产(包括房屋、设备、家具等)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组织制定本单位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2.协助主管领导对本单位固定资产(包括房屋、设备、家具等)统筹管理工作,负责与学校归口管理部门日常的沟通联系;
3.负责本单位各种资产管理单据的领用、发放等管理工作;
4.协助主管领导建设和管理本单位资产管理员队伍;
5.指导本单位资产管理员的日常资产管理工作;
6.接受学校归口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评价。
(二)资产管理员职责
1.负责本部门资产的明细账管理工作;
2.负责完成本部门资产清查、登记及有关统计报表的上报工作;
3.负责本部门资产的转固、调剂和报废的申报工作;
4.配合本单位资产联络员做好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十二条 学校及各单位通过购建、自制以及通过受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不论经费来源),均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三条 根据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仪器设备;
(二)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的,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家具;
(三)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一次性购置100件以上(含100件),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总价值达到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办公家具等),按固定资产管理;
(四)房屋和建筑物。
第十四条  根据有关规定及学校实际情况,固定资产划分为6类。
(一)房屋和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学生宿舍用房、职工宿舍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桥、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是指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水电设施、消防设施、安监设施、通讯设施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及计算机软件等。
(三)一般设备。指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阅览室的图书、文献资料、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十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计价。
(一)购置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附加费等总价计价。
(二)新建的房屋及建筑物,按照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自行研制的设备,通过验收和试运行后,按照研制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四)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或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或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或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五)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六)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捐赠协议规定的价格或根据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七)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八)无偿调入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计价。
(九)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
(十)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十一)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十二)印刷型图书按实洋计价。
第十六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账面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等。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加与验收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扩建、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应进行充分论证,避免重复、盲目购建。固定资产的购建过程必须符合学校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基建工程竣工并通过各种专项验收后,由学校建设管理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校内验收、交接申请,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校内验收、交接。竣工验收后,由归口管理部门依据财务部门提供的交付资产金额建立固定资产实物账。
第二十条  与房屋、建筑物一起验收移交的配套设施,包括电梯、网络设施、消防设施等计入房屋及建筑物的价值,不单独建立账目,但要在房屋、建筑物移交清单中列明包含的配套设施及其价值。房屋、建筑物移交使用后所购置、装配的配套设施在原有价值上增值。
第二十一条  单台件或批量总价在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家具等资产到货后,由资产使用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人员(3人以上)进行现场验收,并接受归口管理部门检查;单台件或批量总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家具等原则上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协调进行验收。归口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资产使用部门自行验收。
(一)验收以合同和技术说明书为依据,逐项检验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性能和有关资料,并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验收报告单”,单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须填写“大型仪器设备技术验收报告”。
(二)验收合格后,资产使用部门凭验收报告(单)、发票、合同等到归口管理部门办理转固手续,再到财务处报账。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转固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供应商提出退货或索赔。
(三)以零配件形式购置组装为整机的仪器设备按整机设备验收。
第二十二条 房屋及建筑物、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专项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无论金额大小),都必须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验收办法(试行)》(工信部规〔2010〕160号)和《哈尔滨工程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资料归档和办理转固手续。
第二十三条  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文献资料等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应建立图书、文献资料总账和明细台账,并定期向归口管理部门上报图书资料增减变动信息。
第二十四条  需要交付委托方的仪器设备和用作一次性实验耗损设备或模型等,经项目申请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不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受赠单位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合同(协议),主要内容包括仪器设备名称、数量、价值等,到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一)捐赠仪器设备到校后,应由受赠单位组成验收小组,按捐赠合同(协议)、装箱单及有关技术资料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固定资产增减凭证》。验收后1周内受赠单位凭捐赠合同(协议)和《哈尔滨工程大学固定资产增减凭证》到归口管理部门办理转固手续,并到财务处报账(需提供能够证明仪器设备价值的有效凭证)。
(二)资产使用部门接受捐赠汽车需向财务处提交申请,经学校及报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后,由财务处向归口管理部门下达车辆资产入账通知,方可办理转固手续。
(三)受赠电子仪器设备用于涉密项目的,按学校有关保密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使用与维护,应遵循学校有关房屋、设备、家具等具体管理规定。各资产使用部门应在认真贯彻落实学校规章制度的基础上,组织制定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制度,并建立和落实固定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批。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时,应认真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八条 资产使用部门不得擅自将处于监管期的进口免税仪器设备出售、转让、挪作他用或改变监管地点,不得用于盈利项目。转移监管地点在学校外使用的,或者与其他科研单位合作在校外共同使用的,均应填写《进口免税设备校外使用申请表》,报归口管理部门,由归口管理部门报请海关审批后方可离校使用,确保仪器设备处于海关监管之下。
第二十九条  资产使用部门需要将仪器设备移出学校做实验的,需履行内部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对于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属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共享范畴的仪器设备,资产使用部门有责任和义务依照《哈尔滨工程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使用。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绩效考核制度,归口管理部门有权对资产使用部门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进行收回或调拨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类经营性单位不得无偿占用学校固定资产,对其占用的固定资产(作为学校投资的部分除外)应按规定收取有偿使用费。
第三十三条 学校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机构撤并调整时,由学校审计部门组织进行财产清查,办理财产交接手续。
(二)办理日常固定资产调剂手续,由调出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固定资产调拨单”,经调拨双方签字确认后到归口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各单位不得擅自调入、调出。
(三)学校固定资产使用人员岗位调动、离退休、辞职、长期(1年以上)出国时,应在办理人事调动等有关手续前,办理仪器设备、家具等移交手续,变更固定资产记录。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或私自处理(带走、转送或卖出等)固定资产。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资产使用部门进行固定资产清查;资产使用部门每年末应对所负责管理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对外捐赠、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房屋及建筑物拆除、灭迹;
(二)长期闲置,且证明不需继续使用或已被新购置具有同类用途资产替代的资产;
(三)因学校机构调整等原因发生的使用权转移和变更的资产;
(四)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不符合安全要求或主管部门要求强制报废的资产;
(五)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不能正常使用的;
(六)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因技术原因不能安全、有效使用,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七)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及其它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的要求:通用办公设备使用年限为6年;车辆使用年限为10年;办公家具使用年限为15年。其他资产最低使用年限原则上参照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执行。对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得进行处置。
第三十八条 处置固定资产要符合以下程序:
(一)资产使用部门针对拟处置的资产提出申请,组织技术鉴定,根据有关资产管理信息,对拟处置资产的使用状况、使用年限、账面价值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全面审核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三)财务部门根据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的意见,提出资产处置的有关意见;
(四)归口管理部门按照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五)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六)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或拆卸报废资产中的设施及零部件。
第四十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扣除实际发生的处置费用后)上缴中央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十一条  学校以固定资产形式对外投资时,应按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要求办理审批、评估、产权登记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七章  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按以下要求设置固定资产账簿:
(一)财务部门按资产类别设置、登记固定资产账簿;
(二)归口管理部门按单台件、金额设置固定资产分类、分户明细账簿;
(三)资产使用部门设置分类明细账簿。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增加、处置,由资产使用部门如实填写相关表格,经资产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签章,作为记账依据,分别登入有关账簿。各种账簿和凭单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
第四十四条 资产使用部门应按学校的管理办法及时办理仪器设备(家具)的购置、受赠、调拨、丢失、报废等手续,定期核对账、物,保证账账、账实相符。
第四十五条  归口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定期核对账目,保证账账相符。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六条 学校将对固定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对考核优秀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将采取减少固定资产经费投入或进行资产调拨等措施。
第四十七条  对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固定资产丢失,不遵守操作规程,任意拆卸、外借固定资产等行为,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各种渠道取得的固定资产如未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形成私存私放的,按现行规定均属于设立“小金库”行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予以处理。
第九章   其  他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哈尔滨工程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校资管字〔2002〕8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